台灣新聞通訊社-遭狼父長期猥褻 女童作文透露自殘!師助通報查辦

台南一名狼父連續對親生女兒強制猥3次,被台南地院判刑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台南1名女童遭父親強行摸胸及下體,用性器在她身上磨蹭自慰,期間長達1年,少女在作文中吐露曾割腕自殘,老師查覺後協助通報將狼父送辦。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3個強制猥褻罪,判狼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得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狼父從民國113年初在家中,強行將手伸進女兒衣物內,撫摸她的胸部、臀部及下體性器得逞。同年底,狼父要求女兒脫去衣物,先以手撫摸她的胸、腹部、臀部及下體等處,再以他的性器磨蹭女兒下體,還拉女兒的手去觸摸他的性器,直至他射精,在違反女兒意願下強制猥褻2次得逞。

女童遭父親猥褻後,受到巨大壓力產生負面情緒,在學校的表現異常,校方介入輔導,接著在她的學校作文中發現她提到割腕自殘的經驗,導師與輔導老師介入與女童深談,才揭露這樁女童遭狼父猥褻案,校方通報警方與社政單位介人處理。女童母親與導師都證實,女童被父親猥褻後,行為異常且出現自我否定的負面情緒,才會有私下割腕自殘的行為。

這名狼父在審理時雖坦承犯行,但法官也認為他的惡行為毫無值得同情之處,沒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法予以量刑。並譴責他,本應盡心教養女兒及盡到為人父保護女兒的責任,卻罔顧倫常,侵犯心智未成熟的女兒,對女兒造成難以磨滅的嚴重陰影。

法官認定這名狼父的3次犯行皆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對女童造成深遠危害,3次犯行分別判處3年2月及2個3年4月,合併裁定應執行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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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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