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婦人失火受困重傷腳趾截肢 求償二審改口「去澆花」仍敗訴

澎湖縣馬公市一棟集合住宅於111年6月27日發生火警。(本報資料照)

澎湖縣一棟集合住宅大樓於4年前發生火警,當時68歲的徐莊姓婦人買早餐返家發現冒煙,未隨同行動不便的丈夫逃生,反而端著臉盆衝進起火房間試圖滅火,不幸受困遭嚴重燒燙傷、腳趾截肢。婦人事後向屋主、管理人和房客求償,一審敗訴後上訴二審,改口聲稱「去陽台澆花」,高雄高分院認定是自招危難行為所致,因此判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7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一處集合住宅大樓發生火災事故,因莊姓房客不當使用延長線引燃火勢。火災當下,住在起火點房屋對面的租客徐莊姓婦人和先生買完早餐返家,發現有濃煙,行動不便的丈夫見狀,連忙提醒她趕緊離開,並自行爬出房間逃生,並激動向到場的警消呼救指示有人受困。

徐莊姓婦人因受困火場1個多小時,造成全身嚴重的燒燙傷、腳趾截肢。事後,指控是莊姓鄰居延長線使用不當,且該屋未使用耐燃材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也沒有警鈴及消防灑水設備運作,房內違法裝設無法開啟之鐵窗,陽台未設逃生窗口,導致逃生受阻。她向莊、以及王姓屋主和陳姓管理人提告,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安養中心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共607萬1637元。

澎湖地院審理時,陳姓管理人說,火災當天徐莊姓婦人與丈夫剛買完早餐返家,剛開門就看到濃煙,是她不聽勸阻而堅持拿水盆滅火,導致受困火場。

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徐莊姓婦人當時行動能力正常,連行動不便的丈夫都能順利脫困,但她卻前往起火點搶救,此舉應屬將自己陷入風險之中。不論火災起火原因為其他房客使用延長線不當或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之管理設置不當,均因她自主進入起火處救災而發生關鍵性介入的原因,因此判她敗訴。

徐莊姓婦人不服上訴二審,改口聲稱自己是「持臉盆澆花」,但高雄高分院法官發現,丈夫事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曾明確做出一雙手向上「潑水」動作,並表示妻子是端臉盆去滅火,加上當時丈夫告知搜救人員尚有人在屋內,第一時間指向起火點房間,認定她是自招危難所致,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駁回莊婦之訴。全案定讞。

2026/07/25 12:3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500181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