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偷吃朋友老公,還時常互傳露骨訊息;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女子涵涵(化名)偷吃好友丈夫阿賢(化名),兩人互稱老公、老婆,聊天內容也相當鹹濕。正宮抓包後婚姻破裂提告,法院認涵涵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償5萬元。
判決指出,正宮與阿賢於104年7月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而友人涵涵明知阿賢是有婦之夫,兩人卻於111年間透過LINE傳送曖昧訊息,正宮抓包後,兩人當時承諾會保持距離。
豈料114年9月間,涵涵又與阿賢私底下聯繫,她與阿賢以「老公」、「老婆」甜蜜相稱,甚至在訊息中露骨寫下「看著鏡子…老公在X我,就有莫名的幸福…因為這是以前就想跟你在一起」,阿賢則肉麻回覆「我要更愛老婆」、「老婆我是妳的性幻想對象」。正宮眼見多年的信任與婚姻徹底遭毀,於同年11月離婚,並向友人涵涵提告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涵涵喊冤辯稱,自己在路上巧遇阿賢,對方說已經離婚、分居,她是相信男方的話才繼續聯絡,當下不知道阿賢還在婚姻中,絕非故意侵害配偶權,主張賠償金額過高。
但法官表示,涵涵在104年已知阿賢為原告配偶,111年還曾因曖昧被原告發覺而道歉,縱使阿賢單方聲稱離婚,涵涵為了避免再度發生糾紛,衡情不可能未探詢確認,認其辯解與常情相違,為卸責之詞。
苗栗地院審理,涵涵與阿賢所為已嚴重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導致對方精神痛苦。考量原告擔任護理人員,月收約4萬初元,名下有車輛及投資等財產;涵涵自述高職畢業,從事理貨人員,月收約3萬元,申報年所得逾120萬元,最終判她應賠償5萬元。可上訴。
2026/07/24 09:4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147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