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住民簡姓女子因與婆婆口角,憤而帶2幼女到新店碧潭溺死(中時資料照片)
大陸籍新住民簡姓女子民國113年因與婆家爭執,負氣帶9歲、10歲的2名女兒離家,誘使小姊妹到新店碧潭下水,致2幼女溺斃,她則自行游泳上岸,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簡女16年6月徒刑,可上訴。
36歲簡女出生於湖南農村,由祖母撫養長大,自小與父母關係疏離。民國103年與白姓丈夫結婚,薪水幾乎給白男進行投資。簡女111年因投資糾紛被合夥人砸瞎左眼後,攜2名幼女隨丈夫回台定居,與公婆同住新北,但簡女因不適應在台生活,常與公婆及丈夫爭執。
起訴指出,113年7月2日上午,簡女又與婆婆因細故口角,一氣之下帶著2幼女搭乘計程車前往捷運新店站,3人再步行到碧潭邊,簡牽著2名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讓2名女兒被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簡女翌日報警,警消尋獲2名溺水姊妹時,均已無生命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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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10:4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300167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