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家》苗檢擺爛檢察官!三大傻眼離譜行徑一次看 檢評會送懲戒

法務部

苗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值班找書記官代用印審核44件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拘票案;擔任公訴檢察官3度蒞庭遲誤,其中1次找不到人,苗檢臨時找人蒞庭,甚至偵查性侵案未隔離被告友人與被害少女,還指責少女未報警、質疑她被性侵為何不難過。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認為,黃男蒞庭遲誤、找人代用印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認「有廢弛職務」情事,決議苗檢請求評鑑成立,黃有懲戒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究責。

至於黃男偵辦性侵案態度不佳、責難被害少女部分,檢評會認為黃開庭態度及言詞確有不當,但情節尚非重大,決議苗檢請求評鑑不成立,移由苗檢檢察長依《法官法》規定為適當處分。

苗檢調查,黃自民國108年10月至112年12月內勤值班期間,將職章逕交林姓書記官保管,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拘票時,由林向黃報告聲請事項,黃以口頭或文字告知林准駁決定,授意林持其職章代為用印共40件。112年12月11日黃透過吳姓書記官以電話報告瞭解聲請事項,指示吳到其辦公室取用職章代為用印准駁4件。

114年9月26 日、10月2日、11月4日黃擔任公訴檢察官3度遲誤蒞庭,其中114年9月26日找不到黃,苗檢臨時找人蒞庭。另黃於112年10月26日偵辦一起性侵案,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竟讓被告友人與被害人同在偵查庭內,且庭訊過程還一再指責被害人未報警,反覆質疑被害人未有遭性侵難過反應。苗檢去年請求檢評會對黃進行個案評鑑。

黃向檢評會辯稱,當時他因父親遺產事宜與家人齟齬,因家務與妻子爭執,致深受失眠問題所苦,但自113年起身心健康逐漸恢復,而未再犯,強調請票事前已與司法警察討論,對案情已有掌握,才委由書記官幫忙代蓋,未侵害人權。

黃聲稱,蒞庭遲誤是因進修寫論文,日夜顛倒,2次遲到是因誤將手機鬧鐘關成靜音,未到庭則是看錯庭期;另訊問性侵被害人是嚴肅謹慎,並非嚴厲,他恪遵無罪推定原則,追問被害人不合理之處,態度並無不當。

檢評會認為,黃光是109年3月16日一天找書記官代為用印核票就有9件,對比黃當週核票件數僅為16件,一天就已超過當週核定件數一半,顯示黃值班時便宜行事委由書記官代用印似為常態,認定黃未依法行使檢察官職權,且未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檢評會依黃診斷證明,黃自109年8月起失眠即有明顯改善,111年9月至112年5月僅偶爾失眠,但黃未到勤核票橫跨108年10月至112年12月,甚至114年9月後3 次未準時到庭實施公訴蒞庭,黃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更降低人民對檢察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之信賴度,已可認「有廢弛職務」情事,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評鑑成立。

2026/07/2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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