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法官認為男方在偵審期間始終坦承,且取得女方家長諒解,且目前仍與小女友穩交中,其情可憫,為其酌量減刑。(中時資料照/林雅惠攝)
明知小女友還沒滿14歲,仍在住處跨越法律紅線,原本最低就得面臨3年徒刑,最後卻獲法官輕判!高雄一名案發時僅18歲、從事泥作工作的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橋頭地院考量兩人是男女朋友、過程未違反少女意願,男方犯後認罪並與少女及家長調解,且雙方至今仍同住交往,認為直接判最低3年仍嫌過重,依法減刑並給予緩刑。
判決指出,甲男自去(114)年6月初起與少女交往,明知對方尚未滿14歲,仍於同年10月29日凌晨,在少女家發生性行為。案經高雄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調查後,報請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時,甲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少女在警詢中的說法、現場圖及相關資料,也與他的自白相符。法官因此認定,甲男所為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
依現行法律,對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雙方為男女朋友,少女當時也未表示反對,仍不影響犯罪成立,因法律認為未滿14歲者的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不能僅以「兩情相悅」免責。
不過,法庭進一步衡量,甲男案發時僅18歲,國中畢業後從事泥作,智識及社會經驗尚淺;犯案手段尚屬平和,偵審期間始終坦承,並已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取得女方家長諒解。少女與家長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法官開庭時另確認,甲男與少女至今仍持續交往、共同生活,少女及社工也到庭說明,雙方目前相處正常、互動自然。法院認為,綜合犯罪動機、環境、惡性及造成的危害,若仍判法定最低刑3年,客觀上確有過重之虞,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
橋頭地院最終判甲男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參加2場法治教育,同時不得再對少女實施性剝削或妨害性自主等不法侵害。法院也警告,若甲男未遵守相關負擔且情節重大,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屆時仍可能入監服刑。全案可上訴。
2026/07/22 07: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200094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