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國會頻道YT)
高雄美濃去年爆發大規模農地盜採砂石案,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通過的《土石採取法》第3條條文規定,新增土石採取的排除條款,對象為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取土石者、因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住宅、教會、機關、學校、聚會 所或公共設施所需者,以及原住民族部落實施自主災害防救、環境維護所需者。
而根據三讀修正的36條條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依第六項規定完成整 復該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針對意圖營利且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白委洪毓祥發言時表示,這次《土石採取法》修正通過,是面對非法採土、盜採砂石、土石方流向不明,以及盜採後回填廢棄物的重要一步,近年土石亂象已不是單純行政違規,而是結合高額不法利益、組織分工、流向造假、農地破壞與國土安全風險的複合型問題,過去罰則偏低、缺乏刑責,違法者容易把罰鍰當成本,導致台灣國土山河變色。
洪毓祥認為,這次修法仍有不足,原本民眾黨團主張第36條應有更高行政罰鍰、更強的按日連續處罰,以及更明確的強制沒入與代履行機制;最後版本雖提高罰則、增加刑責,但對整復未完成的連續壓力、代履行強制性,以及機具車輛是否應一律沒入,仍保留較多裁量,後續執行須受國會監督。
洪毓祥說,土石與土方問題不只經濟部要處理,真正受害最深的往往是農地、山坡地與農業環境,因此黨團已提《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版本,處理農地非法回填、山坡地違法開發,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假借整地、改良、回填名義進入農業用地的漏洞,但農業部至今仍未提出版本。
洪毓祥喊話,農業部若真要守護農地農用與糧食安全,就應儘速提出制度性修法,「今天《土石採取法》三讀是重要一步,但不是最後一步;法律必須站在破壞發生之前,而不是永遠追在犯罪後面」。
2026/07/21 12:2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1002131-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