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建宏。業者/提供
隨著企業跨境合作愈來愈普遍,支付境外企業技術服務、工程服務、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已成常態。會計師分析,這類費用是否屬於台灣來源所得、是否需要扣繳所得稅,以及如何合法降低稅負,已成為企業跨境交易的重要課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不少企業支付境外服務費時,習慣直接依給付金額全額扣繳20%所得稅,卻未進一步分析服務性質、所得類型及交易模式。事實上,企業可依個案情況評估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租稅協定的營業利潤規定,或申請核定利潤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合法降低跨境交易的稅務成本。
陳建宏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主要適用於工程、技術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由於這類業務通常跨越境內外,收入雖來自台灣,但研發、技術支援及人員管理等成本多半發生在海外,因此符合規定者可依法申請以固定比率推計所得,再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使課稅結果更貼近交易實質。不過,一般行政管理服務通常不適用,企業仍須依服務內容及履約方式審慎評估。
若境外企業所在國與台灣已簽署租稅協定,也可評估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規定。依多數租稅協定,企業營業利潤原則上由居住地國家課稅,除非企業在台灣設有常設機構,且所得可歸屬於該機構,否則台灣通常沒有課稅權。因此,若境外企業未在台構成常設機構,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若已先扣繳20%稅款,核准後也可申請退還溢扣稅款。
不過,若交易涉及專利、商標、技術秘密或軟體等智慧財產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權利金,而非營業利潤。此外,服務期間、人員是否派駐台灣及履約地點等因素,也可能影響是否構成常設機構,進而影響免稅資格。
至於無法適用租稅協定或《所得稅法》第25條的案件,例如境外企業所在國未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或服務內容不符合第25條規定,企業仍可在支付報酬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利潤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為計算台灣來源所得及扣繳稅額的依據,以合理反映境內經濟價值。
陳建宏表示,近年稅捐機關對跨境服務交易的查核已由形式審查轉向交易實質,服務是否真正提供、履約地點、是否涉及權利金及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都可能影響課稅結果。他建議,企業應在交易前及早評估適用規定,並完整保存服務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僅有助降低稅務成本,也能減少日後查核及補稅風險。
2026/07/20 16:1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3939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