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中心提告台灣晉陞太空公司未能完成任務,要求返還已受領價金並支付違約金共計5480萬元。(邱立雅攝)
國家太空中心與台灣晉陞太空公司簽訂5480萬元的探空火箭發射服務合約,因晉陞太空遲未能完成火箭發射任務,且隱匿在澳洲取得發射許可、挪用火箭與第三人合作,遭太空中心依法解約。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晉陞太空違約且隱瞞實情,判決應返還已受領價金並支付違約金共計5480萬元。
判決書指出,兩造於民國106年簽訂「多功能型混合式探空火箭發射服務」承攬契約,太空中心已依合約進度支付前5期款項共4384萬元。但最重要的第6期「完成火箭探空飛行任務及提出結案報告」,雖經3度展延履約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且晉陞太空自主決定移師澳洲執行發射,卻仍未能如期完成。
晉陞太空稱是因為澳洲航天局(ASA)審查緩慢、國際政治環境不利,且太空中心未即時交付科學酬載,屬於不可歸責之事由,並主張本案具委任性質且已過解約除斥期間。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契約屬於承攬性質,以完成發射任務為要件,晉陞太空早在110年8月即取得首枚火箭發射許可,卻未通知太空中心,且於同年9月試射失火。後又將用以執行本案合約的火箭,挪用於與其他外國公司合作計畫,並向太空中心隱匿已取得後續發射許可之事實,具有重大可歸責性。此外,因發射時程與地點均未明確通知,太空中心自無從交付昂貴且有生命周期的科學酬載。
法官認晉陞太空履約進度落後逾20%且情節重大,太空中心解約合法,且未逾除斥期間。審酌本案涉及我國太空產業發展與公共利益,因被告違約致使先期投入4384萬元完全無法取得成果,受損重大,故認合約上限20%之逾期違約金1096萬元並無過高,判決晉陞太空應給付太空中心共5480萬元及相關利息。
2026/07/18 12:5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800170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