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留學澳洲12年不回台當兵 男子曾判刑仍神隱再判6月

留學澳洲12年不回台當兵!男子曾判刑仍神隱,法院再判6個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35歲男子多年前以赴澳洲留學名義申請出境,卻在核准期限屆滿後遲遲未返國接受兵役徵處。男子在2018年就因相同行為遭法院判刑4月確定,但仍置之不理,持續滯留海外。區公所兩度發函催告返國接受徵兵檢查,男子依舊未返台,法院審理後,認定再次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哲(化名)為役齡男子,2014年以赴澳洲就學為由,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但完成學業後並未依規定返台接受徵兵處理,滯留海外時間遠超過役男出境就學所允許的最長期限。

事實上,阿哲先前就曾因相同行為遭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判決於2018年確定。然而,即使已有前科紀錄,他仍未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法院指出,區公所去(2025)年3月再次發函催告,要求阿哲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依法採公示送達,同時寄送至其戶籍地址;然而催告期限屆滿後,阿哲仍未返國。

其後,區公所又於7月底寄發徵兵檢查通知,要求阿哲於指定日期前往公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通知同樣採公示及郵寄方式送達本人及家屬戶籍地,但阿哲仍完全未現身,導致徵兵程序無法進行。

法官表示,雖然阿哲先前已因同一類型案件遭判刑,但本案是區公所於新一波催告後,再次因阿哲拒不返國所形成的新犯罪事實,與前案並非同一案件,因此不受前次判決既判力拘束,仍須另行論罪。

法院認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役齡男子經合法核准出境後,若逾期未返國,經主管機關催告仍拒絕返國,導致無法接受徵兵處理,即已構成犯罪。阿哲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卻長期滯留海外,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犯罪事證明確。

綜合全案證據,包括出入境紀錄、歷年前案判決、公所催告函、公示送達資料及徵兵通知等,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規定,判處阿哲有期徒刑6月,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2026/07/17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700134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