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簽完認領協議還拖戶籍登記 一句「我愛妳們」成關鍵證據

簽完認領協議還拖戶籍登記,一句「我愛妳們」成關鍵證據,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未婚出生的女童,雖然生父早已簽署認領協議,承諾辦理戶籍認領登記,還固定每月支付3萬元扶養費,但事後卻以工作繁忙為由,一再拖延辦理認領程序。女童母親為保障孩子未來的身分、扶養及繼承權益,代表女兒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根據判決,女童小晴由母親小雯獨自照顧,小雯與男子阿志(均化名)雖未結婚,但曾有交往關係,小晴即是在雙方交往期間受孕出生。小雯主張,雙方於2025年簽署認領協議書,內容明載阿志同意認領雙方所生女兒,並承諾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認領登記,並且每月支付3萬元作為女兒生活費。

然而,阿志事後卻遲遲未履行辦理戶籍認領登記的承諾,總以工作忙碌、抽不出時間等理由拖延。不過,他仍持續依約每月匯款支付扶養費,因此,小雯代表女兒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希望透過法院判決,完成親子身分確認及後續戶籍登記。

法院審理時,阿志經合法通知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法官檢視證據後發現,雙方簽署的認領協議書中,不僅明確記載阿志同意認領女兒,更再次表達認領意思,並承諾共同辦理戶籍登記。此外,協議內容也載明阿志須按月支付3萬元扶養費。

除了書面協議外,小雯也提出LINE對話紀錄。內容顯示,阿志曾主動表示,會持續負擔女兒尿布、奶粉、保險、醫療及教育等費用,也曾以「爸爸」自稱,向母女兩人表達關心與愛意,甚至寫下「我愛妳們」、「往後每一天爸爸都會陪著妳們」等內容,足以反映早已承認自己就是小晴的父親。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只要經生父認領,即視同婚生子女,而認領本質上屬於單方意思表示,不以完成戶籍登記為成立要件;即使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只要已有明確認領意思,或實際負擔扶養、撫育子女,即足以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法官綜合認領協議、LINE對話內容及固定支付扶養費等證據,認定阿志已清楚表示認領女兒,且實際履行扶養義務,因此,雙方父女關係已依法成立,不因尚未完成戶籍登記而受影響。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小晴與阿志間親子關係存在。

2026/07/17 08:1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700001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