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對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被告男子判處有期徒刑7年。(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男子涉妨害性自主案遭判刑1年7月,緩刑4年,他受託照顧友人的4歲女兒時,竟犯下性侵獸行。全案一審近日審結,法官認為被告男子於緩刑期間再對年僅4歲的女童為強制性交犯行,顯見未能記取前案教訓,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
判決指出,被告男子與女童的父親是朋友,女童父親偶因工作繁忙無暇分身,會請被告幫忙接送及照護女童。民國114年9月7日深夜10點多,女童的父親因臨時外出工作,將被告接到住處代為照護女童。
不料,被告竟枉顧友人信任,利用自己與女童獨處的機會,違反女童意願,強行以手指性侵得逞,導致女童受有尿道口輕微腫大之傷害。
女童父親事後發現異狀,氣得報警,將被告扭送警局法辦。被告於本案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對犯行坦承不諱;被害女童父親希望被告被從重量刑。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於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期間內,受友人之託臨時照護女童,沒有盡到保護女童之責,明知女童年僅4歲,卻仍犯下獸行,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健康法益之法治觀念,對於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戕害極重,審酌後判刑7年,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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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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