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20多年只回家2次、僅停留幾分鐘 法院卻判外遇男可離婚

20多年只回家2次、僅停留幾分鐘,法院卻判外遇男可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誠年輕時赴國外工作,與妻子小芬(均化名)長期分隔兩地,雙方多年來幾乎沒有聯繫,阿誠更坦承婚姻存續期間另有交往對象。小芬痛批對方拋家棄子、與第三者同居,認為對方根本是「惡人先告狀」,但法院認定,夫妻關係早已無法修復,且雙方對婚姻破裂均有可歸責之處,依法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阿誠主張,兩人於1977年結婚,婚後因個性與生活理念不合,妻子不願溝通、拒絕讓家人接觸孩子,也未妥善整理家務,導致家庭生活充滿壓力。自次子出生後,他約30年前到國外工作,夫妻自此分居至今,除了家中重大事項外幾乎沒有往來,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因此依《民法》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小芬則否認指控,強調她婚後一直照顧家庭、料理家務,也未曾阻止夫家親友接觸孩子。她反控阿誠在子女年幼時便離家赴海外,之後與第三者同居,多年來鮮少返家,也很少寄生活費回台,害她獨自撫養兩名孩子,認為丈夫才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元凶,請求法院駁回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時,次子證稱,幼年時父母經常爭吵,但因年紀太小,不清楚原因,只知道母親負責家務,父親在外工作。父親去國外後幾乎沒有返家,20多年僅短暫回來一、兩次,每次停留時間都不到幾分鐘。

次子表示,父親初期曾匯款回家,但金額逐年減少,直到他國中時,家中生活及教育費已相當拮据,祖母與外公還曾伸出援手協助支付生活及學費。母親後來外出工作,加上自己就讀建教合作班有收入,家庭經濟才逐漸改善。

法院指出,雙方均不爭執長期分居,至今近30年幾乎沒有共同生活,也鮮少互相聯繫。即使阿誠坦承婚姻期間另有感情對象,小芬多年來也未曾積極尋求修復婚姻關係,雙方彼此缺乏溝通與互動,婚姻早已失去夫妻共同生活及相互扶持的本質。

法官認為,婚姻是否已達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應從客觀角度判斷,而非僅憑一方主觀不願維持婚姻。本案夫妻歷經近30年的分居生活,形同陌路,不僅愛情基礎蕩然無存,親情連結也已淡薄,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難期待婚姻有修復可能。

至於小芬主張阿誠外遇、與第三者同居,應負全部責任,法院則認為,婚姻惡化並非單一原因造成,雙方多年來皆未積極處理彼此衝突,也未共同尋求改善婚姻,因此,雙方均屬對婚姻破裂有可歸責之處。

法院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相關見解指出,即使夫妻雙方都是有責配偶,只要婚姻已發生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仍得依法請求離婚,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2026/07/16 15: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143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