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指示交資料給共諜案陸航飛官,少校遭記過「提告撤銷」贏了。(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陸軍司令部李姓少校,在112年2月時接到長官指示,將各作戰區兵要資料,交給擔任航特部參謀的謝孟書少校,未料事後謝員因共諜案被捕,李員也成為被告,但事後檢調認定她並無涉案而不起訴處分,部過仍遭陸軍司令部記過處分。李員不服提告撤銷,法官審理後,認定陸軍司令部對機密資料管理雜亂無章,也無法證明交給謝員的資料是否核定為機密等級,因此判陸軍司令部敗訴,應撤銷對李員處分。
根據判決書,李姓少校在長官指示下,透過軍網Skype軟體傳送方式將「機密級」兵要資料交付涉及共諜案的前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謝孟書中校,事後謝員遭到逮捕羈押後,檢調才查出疑似有洩密,因此將李員移送法辦,但遭高檢署不起訴處分,但卻遭陸軍司令部記過乙次,李員不服,認為他是在長官指示下,未交付非機密資料,因此提起訴願遭駁回,於是向法院提告撤銷處分。
李員向法院控訴,她是接到長官告知航特部因執行作戰區航空部隊戰力保存之研析任務,要她提供給謝員兵要資料,作為任務執行參考依據,長官還提供謝員聯絡方式給她,未料謝員因洩密行為遭檢調查獲,發現有她負責的公務資料,即以關係人之身分受檢察官偵詢,檢調確認李員並非收受對價,而有交付、軍事(國家)機密之犯行,因此不起訴處分。
她也辯稱,提供給謝員之兵要資料均為第三、四、五作戰區指揮部所提供,並非她自行調製而成,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各作戰區指揮部即有核定機密之權責,然卻未依規定核密,代表權責單位認為該兵要資料無機密資訊,且提供給謝員的兵要資料内容均為公開資料,各行政部門均可查詢到相關資料。
但是陸軍司令部主張,「兵要資訊」核密價值與必要性,係因「經分析及研判後之軍事價值」等戰術作為考量,由原產製單位完備核密程序後逐級呈報,資料之機密屬性起於原產製單位呈報,而非計畫頒佈階段,此與李員主張之「因計畫屬一般件,而不知文件為密級資料」並無直接關係。
但是法官調查後認定,陸軍司令部對真正具有軍事價值應該被保密的內容,卻可由承辦人任意以電腦產製保管、自行加密、解密。甚至這些資料電子檔案對外傳輸時,是否需經報核程序,司令部也不知道,顯然司令部對於機密資料管理雜亂無章,也不能證明兵要卡於李員交付給謝員時,已核定為機密,原處分有違誤,應予撤銷。
2026/07/15 10:0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500155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