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男子在今年10月後就可領全完整的勞保年金,屆時即不需要兩個女兒再出撫養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親晚年病纏身,開口向2名女兒討扶養費,沒想到一場家事官司,反把多年他家暴、酗酒與缺席父職全部翻上檯面!新北地院認定他過去並非完全不養女兒,卻也長期未盡父責,最後裁定2女每月只要各付2000元,而且只須給到今年10月底就好了。
法院指出,男子與前妻育有2女,雙方歷經離婚、復合後再度分開,女兒未成年時均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男子主張,自己近年疾病纏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只能靠打零工維生,每月勞保年金還遭扣款清償債務,生活入不敷出,因此希望長女每月給付6000元、次女3000元,持續到他死亡為止。
2名女兒則強烈反彈,主張這位父親早年幾乎未負擔生活費,姊妹幼年多由外婆及母親照顧,母親為養家到卡拉OK工作,長女國中時甚至休學打工準備學費,次女也從14歲起打工,高中、二專靠工作與學貸完成學業。
女兒還指稱,父親經常酒後返家索錢、辱罵母親,曾動手施暴,長女出面阻止時還遭揪住衣領嗆聲;次女則稱,成年後曾因未告知結婚生子,遭父親透過母親索討50萬元,甚至出言威脅,逼得她聲請保護令。2人因此主張,父親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要求法院直接免除奉養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男子目前每月實領勞保年金約1萬1599元,加上身心障礙補助5437元,合計約1萬7036元,低於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750元,現階段確有受扶養必要。不過,待10萬元借款扣清後,男子可領回完整年金,加計補助後每月收入可達2萬2836元,足以維持生活,因此撫養需求只存在到今年10月底為止。
法官認為,男子在2女年幼時,仍曾支付房租、水電及部分生活開銷,不能認定完全無扶養貢獻,尚未達到可「完全免除」女兒義務的重大程度;但他實際照顧時間極短,離婚後也長期未支付扶養費,若要求女兒全額奉養,顯失公平。
新北地院最終裁定,2名女兒自去年4月1日起至今年10月31日止,每人每月各給付父親2000元,男子超出金額及期間的請求均遭駁回;2女要求完全免除扶養義務部分也未獲准。全案可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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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23:5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475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