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友女兒還偷拍,法官認花蓮噁男無減刑空間判2年6月。(圖:shutterstock/達志)
趁女友未成年女兒熟睡,竟掀開衣物伸出狼爪,事後還拿手機拍下私密部位;跟著母女出遊住民宿時,又趁少女洗澡偷偷錄影!花蓮一名江姓男子與女友及其未成年女兒同住,卻把少女當成下手目標,不僅乘機猥褻,還多次偷拍、偷存私密影像。花蓮地院審理後,依乘機猥褻、拍攝及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等罪,判江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判決指出,江男是少女母親的男友,3人共同居住在花蓮市一處住家。江男明知少女年滿12歲、未滿18歲卻仍接連犯案。
2024年9月19日深夜,少女在住處熟睡,江男趁她無法察覺、反抗之際,掀開少女衣物,以手觸摸其私密部位,同時拿出自己的iPhone手機偷拍少女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照片。
江男魔手並未就此打住。2025年2月,他發現少女手機內存有自行拍攝、穿著睡衣裸露胸部的照片,又未經同意,擅自將照片轉傳至自己的手機內存放。
同年5月,江男與少女母女入住台東池上一間民宿。少女進入浴室洗澡時,他再持手機偷拍裸體影片及照片;隔天晚間,少女躺在床上看手機,不慎露出較深乳溝,江男也再次暗中拍攝。
少女的母親某次在翻看男友江男的手機時,震驚地發現裡面竟存有女兒大量私密照片與洗澡影片,才讓其變態行徑曝光。江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說法也與少女指述、母親證詞及警方查扣的手機內容相符。
法院認定,江男利用少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際猥褻,並以同一行為拍攝性影像,應從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斷;其餘偷傳、偷拍行為則分別論罪。江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說法也與少女指述、母親證詞及警方查扣的手機內容相符。法院認定,江男利用少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際猥褻,並以同一行為拍攝性影像,應從較重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斷;其餘偷傳、偷拍行為則分別論罪。
法院指出,少女心智尚未成熟,江男卻為滿足私慾,在住家及出遊期間接連犯案,已對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及難以抹滅的心理陰影,且至今未與少女或法定代理人和解、賠償,沒有情堪憫恕、減刑的空間。
法官分別判處乘機猥褻罪1年10月、無故重製少年性影像罪1年3月,另2次偷拍少年性影像各判1年3月及1年1月,合併應執行2年6月;犯案使用的iPhone手機及SIM卡則一併沒收。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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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23: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459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