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嚴懲!台中地院前法官案不送閱、不送分案逾400件 遭建議不得再任公職

司法院

由律師轉任的台中地院前法官呂超群,任職法官期間為逃避案件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合計超過400件,事發後辭職再轉任律師,經台中地院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呂男行為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必須嚴懲,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呂超群曾任台中地院法官,去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但他任職法官期間,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共358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17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64件、其中有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還有被告經通緝緝獲歸案未即時送分案,案經台中地院移送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認為,呂男雖對評鑑事實均坦承不諱,並主張因家人陸續罹病所致,但其所為顯已長期大量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台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上義務,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呂為候補法官,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之審閱及考核,嚴重損及人民之訴訟權;又為避免未結件數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民案件及被告緝獲歸案者送分案,又其未將附民案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

而呂男是民國107年經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分發至新北地院時,即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而經新北地院予以警告處分,任職台中地院於112、113年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欠缺敬業精神而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於114年2月24日經司法院就其候補成績審查結果為不及格。

法評會認為,呂男長期未能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維護法官職位榮譽與形象,審酌其有數次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遭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紀錄,未能記取教訓而調整辦案態度,反為逃避司法行政之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且違失行為之件數可觀,情節重大,顯非一時失慮,而是固定行為,顯有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之情事。

法評會認為有嚴懲呂男之必要,依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以昭警惕。

2026/07/14 16:4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349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