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帶女兒同學戲水未盯緊 女童救人反溺斃 2家長二審改判緩刑原因曝

2名家長受託帶女兒同學戲水,卻因一時輕忽釀成溺斃悲劇,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家長已盡力賠償且須扶養子女,改判緩刑5年。(資料照片)

莊姓與許姓女子受託,帶著小孩與同班的黃姓女童前往屏東縣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因疏於看顧安全,導致女童為營救疑似溺水的同學弟弟,跳入溪中不幸溺斃。黃女父親提告過失致死,一審屏東地院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兩人已盡力賠償家屬、又均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日前二審從輕改判2人緩刑5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許2名母親於民國114年5月相邀帶孩子出遊,因孩子同班黃姓女童家長無法前往,遂委託2人照看12歲的女兒。一行人至牛角灣溪流域遊玩,卻忽視禁止戲水的警示牌,又沒有注意小孩下水遊玩的安全。過程中,黃姓女童見同學弟弟溺水,跳水救人卻因不諳水性溺斃。

黃童父親對莊、許二女提出過失致死告訴,一審時因雙方對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兩人遭判刑1年。莊女曾哀求,自己孩子目睹同學身亡深受創傷,若她入獄家庭將破碎。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2人帶小孩同學出遊純屬善意,犯後皆坦承犯行、無犯罪前科,且已盡力賠償,足使2人記取教訓。考量2人為家庭經濟支柱且須扶養子女,最終改判緩刑5年,並須接受6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2026/07/1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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