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長榮海運內線交易案情擴大 檢調另查張國華涉犯背信罪

台北地檢署

長榮海運爆發內線交易案,董事張國華遭檢察官諭知1億2000萬元天價交保,但檢調追查發現,張國華在民國112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交易日」買進巴拿馬長榮國際(EIS)近15.7萬張持股,估計張買股成本少110億多元,EIS卻要多負擔近23億元的股利稅額,因此EIS公司及股東權益有受到損害之虞,全案朝背信罪方向擴大偵辦。

張國華曾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在長榮除息當天買進股票,純粹是「一生對海運事業的熱情」,絕無內線交易。但檢調懷疑,張國華除了涉嫌《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外,恐怕另有涉犯《刑法》背信罪之虞。

台北地檢署查出,長榮海運董事會於112年6月19日決議處分長榮航空股票,同年8月14日公告這項足以影響長榮海運股價的重大消息;張國華身為長榮海運董事、EIS常任總裁及常任董事,卻於同年6月30日將EIS持有的近15.7萬張長榮海運股票賣給自己和妻兒,涉嫌內線交易,擬制性獲利約21億元。

檢調發現,張國華內線交易時間點112年6月30日,正是長榮海運除息日,當時公司宣布每股除息70元,前一天收盤價155元,6月30日除息後每股開盤參考價格降為85元。雖然除息前買進可獲得每股配息70元,但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除息前買進必須負擔28%的股利所得稅。

估計張國華若在除息前一天交易,必須多付購股成本和28%的個人股利所得稅,總計近140億元。EIS如果在除息前一天賣出長榮海運股票,僅須負擔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約7936萬元;在除息日當天以開盤參考價85元賣出,應繳證交稅4352萬元,另須繳納股利所得稅約23億元。張國華讓EIS於除息日賣出長榮海運股票,與前一天賣出相較增加稅額約23億元。

因此張國華選擇在長榮海運的除息日當天交易,每股交易價格從155元降為85元,其購股成本跟個人稅負瞬間減少近140億元。EIS雖拿到配息股利,但必須多繳約23億元的稅額。由於張身為EIS常任總裁及常任董事,此一異常交易是否涉犯背信罪,目前檢調已擴大調查。

2026/07/14 08:5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134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