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網傳「開放毒蘋果」 食藥署嚴正駁斥:散播食安謠言恐判3年罰百萬

食藥署嚴正駁斥,未定蘋果芬普尼標準,散播謠言依法究辦,圖為美國進口蘋果。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日臉書貼文謠傳「食藥署放寬蘋果農藥芬普尼殘留標準6倍」,食藥署嚴正駁斥,未訂蘋果芬普尼標準,相關說法與事實不符。目前已函請Meta公司依平台規範儘速下架相關不實貼文,並函送所轄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處,散播食安謠言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切勿任意散布或轉傳。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表示,這次修正蘋果殘留容許量的農藥為「芬普寧」(Fenpropathrin),並非報導所稱的「芬普尼」(Fipronil),兩者為不同的農藥成分,不應混為一談。

另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均是基於國內外資料、毒理資料、田間殘留試驗及國人膳食攝取情形進行風險評估,並不存在所謂的美國壓力或政治交換,更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無關。且農藥「芬普寧」於蘋果的標準為111年由業者提出申請增訂,依要求提供符合用藥規定的殘留試驗資料進行評估,符合國際做法,也反映實際用藥,並非「放寬標準」。

許朝凱說,芬普尼在國內是環境用藥,早已不准用於農藥用途。而芬普寧很早就訂在相關作物裡,包括葡萄、蓮霧等都有個別標準,這次修正是於111年由跨國公司提出,特別把梨果類中的蘋果拉出來,比照葡萄、蓮霧等作物,由類別標準變為個別標準。

許朝凱重申,任何未經查證、無事實依據的臆測或影射,不僅誤導社會大眾,更可能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有關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規定,請各界審慎查證及發言,切勿任意散布或轉傳。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許朝凱說,食藥署未訂蘋果芬普尼標準,散播謠言依法究辦。

2026/07/13 13:5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0/962451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