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黎姓前課長涉貪被停職,卻狀告中油不讓他復職又賴帳,高雄高分院認定中油拒絕復職缺乏法律依據,判決如數補發17個月薪資差額逾百萬元。(資料照片)
台灣中油公司黎姓課長因涉圖利案遭羈押,獲交保後申請復職遭拒,黎男提起復職訴訟,法院判定中油應給予復職。但中油公司以黎男犯罪事實明確為由拒絕,黎男再次興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認定中油拒絕復職缺乏法律依據,判決中油必須補發黎男17個月的薪資差額共108萬餘元,本案定讞。
判決指出,黎男原為中油大林煉油廠工程師,於民國110年7月調升課長,負責承辦採購業務,因涉貪遭檢察官起訴並收押,刑事部分二審依圖利罪判刑6年,上訴最高法院後,最近撤銷發回更審。黎男於111年2月遭裁定羈押,中油隨即將其停職,並僅發給3分之1薪資,約32000元。
黎男同年11月停止羈押申請復職,但中油未予理會,黎男興訟經法院判決認定中油應為其復職,視同黎男自民國111年12月已依法復職,但中油仍拒絕。黎男主張中油應給付全額工資,因此要求補發112年9月至114年1月間共17個月的薪資差額108萬8595元,以及2年的特休假工資19萬2120元。
中油庭審時抗辯,黎男涉嫌圖利且一、二審皆判決有罪,至今全案未確定,公司依規定予以停職並拒絕復職,於法無違。且黎男這2年並未實際出勤提供勞務,公司自然沒有給予特休未休假工資的義務。橋頭地院一審認為中油公司有理,判決黎男敗訴,黎男再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逆轉判決,認為法院曾判定中油應准黎男復職,具有法律拘束力。中油不得拒絕員工出勤,必須補齊每月9萬6000元薪資、共計17個月的差額108萬8595元。特休工資部分,因黎男並未實際到工,則遭駁回,全案定讞。
2026/07/13 12: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300198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