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申請重購退稅留意5年列管期!房子送配偶、欠債被拍賣都要吐回

換屋族重購退稅退還的土增稅,有列管期限。(圖/本報資料照)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後,在2年內重新購屋,符合條件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退稅後並非就此結束。彰化稅務局提醒,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須列管5年,期間內若出售、贈與、交換,甚至贈與配偶或遭法院拍賣,都會被視為再次移轉,原本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將遭追繳。

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且符合自用住宅等相關要件,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的目的,是減輕民眾換屋時的資金負擔。經審核通過後,可在新購土地地價不足支付的範圍內,退還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已繳納的土增稅。不過,享有退稅優惠的新購土地,必須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5年。

稅務局指出,不少民眾知道列管期間內不能把房地賣掉,卻誤以為只要不是買賣,就不會影響退稅資格。事實上,稅法所稱的「再行移轉」不只包括買賣,贈與及交換同樣屬於移轉行為。

尤其要注意的是,即使只是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仍會被認定為再次移轉,不會因受贈人是夫妻另一方而例外。此外,若重購土地因債務等原因遭法院拍賣,也屬於移轉態樣,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先前退還的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前,應一併評估未來5年的財產安排。列管期間若有出售、贈與、交換或可能遭拍賣等情況,最好事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確認,以免省下的稅款最後又被追回。

2026/07/13 11:5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2418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