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稅收已連續超徵八年 陳冲倡議全面翻修納稅者權益保護法

陳冲以房屋稅為例,強調納保法應全面修正。聯合報系資料照

對於納稅人權益的保護,曾任閣揆的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指出,政府的稅收已經連續超徵8年,應該趁這個時候全面翻修納稅者權益保護法,這才是主管機關應該有的健康心態,他指出,尤其房屋稅的繳納在行政程序法第97條的限制之下,對納稅人非常不公平,應該檢討。

陳冲認為在全面翻修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之前,倘若立法資源不足,至少現階段應該做到兩點,第一,納保法的「轉型正義」,修正納保法或至少讓第11條回復原提案條文文字,在課稅時須說明課稅理由,這應該是法治國最低要求;第二,成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署且不隸屬於稅捐稽徵單位,讓納保官真正發揮功能,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避免不當不法的課稅,讓納稅人能資訊對等、武器對等,做快樂的納稅人。

陳冲說,中華民國有十項法律含有「保護」二字,在此僅強調三者:1994年的消費者保護法、1998年的動物保護法及2016年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前兩者常受社會矚目,也頻為輿論焦點,但最晚通過的納保法卻可說形同虛設,三讀通過將屆滿十年,卻鮮少有人感受該法的存在,對此他反問,難道納稅人不如動物?

2016年11月28日在立院發生之事,他戲稱為1128慘案,來解釋納保法為何形同虛設。當天立法院審查委員提案的納保法,因學者呼籲已久又協助委員研擬條文,草案過關機會頗高。當時財政部應該並不樂見法律完成立法,因若通過後課稅處分都需敘明課稅理由,增加成本及業務量,但明白拒絕也不可行,而若在條文中增加幾字來解決相關麻煩也不失為辦法。

當日,立院討論此法時,依據立法院公報,財政部代表就建議在納保法草案第10條第5項增列排除條款:「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者,得不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陳冲回憶,這個過程看似冠冕堂皇,其實暗藏玄機。主席接著詢問提案黨團所屬之委員,可能當日議案討論過於疲憊,委員一時不察,誤以為既已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應該無妨,故也表示可行,故最終三讀通過的條文包含此排除條款,沒想到,卻使法條與原提案條文的意旨完全相反。

陳冲也進而引述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範書面行政處分可不記明理由的情形,其中第三款為「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他反問,當今21世紀除警察路邊手寫開單外,是否有行政處分非由自動化機器作成?

他並舉例,例如民眾對汽車燃料稅(現已改稱)的計算方式非常清楚,即屬之(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但接著陳冲質疑,房屋稅如何計算?則不甚了然,民眾常困惑,依法律規範,課徵房屋稅需考慮折舊,但為何十年後的房屋稅比十年前更貴?若計算房屋稅時以現值計算,20年前購得房產為何以現今的水泥鋼筋價格計算?民眾無從得知課稅緣由,故亦無從抗辯,而因條文已明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者,無須敘明理由,實在不是在「保護納稅人」。

陳冲指出,除條文的立法陷阱外,制度設計也讓執行更加困難。比較消費者保護法、動物保護法及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他無奈發現,人人是納稅者的社會卻沒有單位可以保護納稅者。

陳冲也提到納保法第20條的問題,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益保護官,他反問,納保官的職場未來在哪?往上一層是稅捐稽徵處,與納保官的職務宗旨適相對立,這種制度陷納保官於人格分裂,除非納保官悲天憫人,否則恐無動機將工作做好。

2026/07/13 11:5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2418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