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彰化佛心法官1周「3放毒駕」挨轟!律師逆風力挺:他只是拒絕演戲

彰化佛心法官3放毒駕遭唾罵,律師逆風力挺:「他只是拒絕演戲」。(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因一週內接連無保放過「瓦斯桶貨車毒駕案」、「撞斷所長右腿毒駕案」及「清潔婦毒駕案」遭到眾多民眾非議。對此,律師鄧湘全直言,實務上本就有大量的毒、酒駕案不符合羈押要件,僅是毒駕如今在風口浪尖才被重點擺到全民眼前,該法官的做法只是拒絕演戲,選擇展現真實的法治精神,拒絕把司法當作平息民怨的政治工具。

律師鄧湘全在臉書表示,毒駕問題如今幾乎是人人喊打,「為何檢察官聲請預防性羈押陳德池仍要放人?」他雖不認識該名法官,但因對此議題有興趣遂爬梳相關資料並打聽,就事論事來說,發現他是一位認真、優秀、審案態度良好的法官。

事實上,判刑確定「關在監獄」及調查審理「關在看守所」是不同的事,前者是為執行刑罰,後者是為確保嫌犯不會逃走或再犯,雖然都是關起來,但目的有差。首先瞭解這是兩件不同事情,才能對問題有整體的瞭解,鄧湘全指出可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政策及刑事政策之社會防衛觀點》,這幾個面向來理解「預防性羈押」這件事情,大概就能理解這位法官的想法。

以刑度面理解,《刑法》第185-3條規定,開車、騎車若有酒駕或毒駕行為,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偷拍竊錄妨害秘密罪一樣;而偽造文書罪、重婚罪、傷害罪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立法委員的眼中,「重婚」、「傷害」行為都是比「酒駕毒駕」來得更可惡。

至於酒駕毒駕是否能預防性羈押,仍是要由個案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犯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若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得羈押之。所謂「有事實」,不是指他「當次的駕駛行為」,是講存在其他事實,合理讓人認為此人會再犯;有的人認為「酒駕毒駕一律都有反覆實行之虞」,若是這樣,這條法律也不須存在。

此外,看守所的羈押時間可以抵刑期,依現行毒駕酒駕的法定刑度,判決結果多是幾個月有期徒刑,而羈押也頂多幾個月,或許能達到幾個月的預防效果,但「判決確定前」先「預防性的關起來」,這種類似提早執行刑罰的意思,從刑事政策或社會政策角度來看,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鄧湘全指出,把造成危險的毒駕酒駕者先關起來,確實最能看到短暫效果,因此在風口上,多數法官從善如流同意預防性羈押。然而,長遠來看除非把這些人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否則他們很快就會再次出現在社會上。鄧湘全以「清潔婦毒駕案」周女舉例,她20多年吸毒史五度入獄,代表入監對她來說完全不治本,遑論看守所的羈押。

某些人存在社會而使民眾感到害怕,產生「危懼感」,但不分青紅皂白將毒駕一律羈押起來,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可能還會製造出更多問題,為消除危懼感做出區隔動作,除非整部刑法都是死刑,否則這種消失理論是不可能的。

鄧湘全舉例,大家都怕黑道找麻煩,但是黑道根本㧓不完,最後會發現犯罪、黑道或毒駕酒駕全都是同樣的問題,像是人活著會生病一樣,政府只要控制在一定的安全範圍內,社會一樣可以好好運行,而民眾平常生活中的危懼感,其實靠的是「社會政策」協助消除,而非「刑事政策」。

客觀的實務數據中,高檢署今年5月函令積極聲請毒駕「預防性羈押」。桃園地檢署23天內聲請67人,法院裁准52人,有15人沒被押。全台統計(5月15日至6月2日),地檢署聲請137人,法院裁准87人,高達50人未獲准羈押。彰化在地數據,今年上半年警方取締毒駕516件、酒駕1373件,檢方最後建請羈押的也才226件,不到八分之一。

該數據證明在司法實務上,本就有大量的毒駕酒駕案不符合羈押要件,最終沒被押。鄧湘全認為,陳德池的裁定實務上根本不是異類,他只是具備了精準的「法感」與紮實的「法技術」,堅守了法學應有的風骨,卻因為正處於新聞風口,不幸被拉出來當作制度的代罪羔羊。

最後,鄧湘全分享自己多前年擔任討債案件被告的辯護人,當時因為有討債打死人的新聞事件,因此即便過往類似案件檢察官不會聲押,但因在風口上這類小案一律聲押,法官羈押庭時便向他坦言:「你也知道,現在這種案件一定要押…不好意思,我也沒辦法…。」但是,這位被告沒多久也交保了。

鄧湘全認為,上段提到的法官具有良知,知道法律上不能押,但面對排山倒海的輿論不敢逆風不押,鄧也知道把戲演一演,風頭過了,大家都繼續相安無事的生活,「只是,有些人不想演了,想要表達真實的自我,但『太白目』的人就是會被罵,這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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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1:4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300191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