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結婚近30年鬧翻!中風夫控妻騙賣祖產 還逼過戶房子

百萬贈與、千萬土地都給了,收養64年決裂!養女喊「不是我媽媽」,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結婚近30年的男子阿成,他因為中風後身體行動不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指控妻子阿惠(均化名)長期不願照顧自己,還欺瞞他出售父親留下的財產、要求將房屋過戶給兒子,更揭露妻子婚前曾有墮胎等往事,認為雙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判決指出,阿成主張,他與阿惠於1996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當初因女方未婚懷孕才決定結婚,彼此從未真正建立感情基礎。自己近年因中風導致行動不便,妻子卻未善盡照顧責任。此外,妻子婚前曾與前段感情發生墮胎情形,並隱瞞相關過往,讓他認為自己長年遭到欺騙。

除了婚姻問題外,阿成也將矛頭指向家庭財產。他主張,妻子遊說他出售父親留下的財產,再將所得分配給子女;自己辛苦蓋好的房子,在中風後因無力繳貸款請兒子協助,妻子卻要求必須先將房屋過戶給兒子才能幫忙,讓他覺得遭到算計,因此,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阿惠則否認相關指控,表示婚前曾有流產一事,她早已向丈夫坦承,並非刻意隱瞞。至於出售土地,也是丈夫自己的決定,並非她要求。她指出,丈夫後來私下借了高利貸100萬元,家人完全不知情,直到無力償還才曝光,最後是她先借款代為清償,再由兒子貸款償還她的借款。

阿惠表示,房屋之所以過戶給兒子,是擔心丈夫再次拿房屋抵押借貸,並非為了侵占財產。她也強調,許多家庭財務問題都是她與家人一路協助善後,並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照戶籍資料及雙方陳述,夫妻目前仍設籍並共同居住於同一住所,丈夫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妻子拒絕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惡意遺棄」的法定要件。

至於丈夫主張因中風遭妻子疏於照顧,法院認為,相關說法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自難採信。而有關妻子婚前的感情經歷及流產情形,均屬婚姻成立前的事件,並非婚後所發生的重大事由,依法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法官另指出,丈夫所提出的其他理由,大多屬家庭財產管理及房屋處分方式的歧見,雖然夫妻間確有不同意見,但仍屬一般家庭糾紛,尚不足以認定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

法院認為,夫妻本就可能因個性、生活習慣及價值觀不同而產生摩擦,但只要仍有共同生活基礎,且並無難以化解的重大衝突,就不能認定婚姻已達無法維持的程度。尤其妻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雙方仍有透過溝通修補關係的可能,因此認定本案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裁判離婚要件,駁回離婚請求。

2026/07/13 09: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300110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