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多年未奉養還「影響補助?」 81歲婦提告「否認母子關係」,法官判決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81歲老婦阿蘭晚年生活拮据,因每月僅靠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維生,認為戶籍上的兒子阿哲(均化名)多年來未盡扶養責任,且因對方收入影響自己申請社福補助,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她主張,阿哲其實是夫妻倆於1976年自他人手中抱養的孩子,雙方根本沒有血緣關係,希望藉此切斷法律上的母子身分。
判決書指出,阿蘭主張,自己與已故丈夫當年抱回僅約8個月大的阿哲撫養,之後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親生兒子,但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阿哲長大後也知道自己的身世,自2000年結婚搬離家中後,便幾乎與她失去聯繫,除了2016年丈夫過世時返家參加喪禮外,多年來未曾照顧或扶養。
阿蘭表示,自己如今已81歲,沒有工作收入,只能依靠政府補助維持生活,但由於戶籍上仍有這名「兒子」,導致申請較高額社會福利時,常因對方的財力被列入計算,影響補助資格,使她生活更加困難,因此,希望法院確認雙方親子關係不存在。
對此,阿哲並未否認自己是抱養而來,也坦承從小就知道與阿蘭沒有血緣關係,但表示沒有意願接受DNA鑑定,其餘則交由法院依法判斷。法院指出,本案發生於早年《民法》收養制度修法之前,當時法律規定,若是未滿7歲的幼童,自幼抱養並以自己子女身分扶育,即使沒有書面收養契約,也可能依法成立收養關係。
法官審酌,依據阿蘭訴訟代理人的陳述,夫妻二人當年抱養阿哲時,知道孩子原本有親生父母,只是後來生母失蹤,因此,無法完成正式收養程序,才直接辦理戶籍登記。由此可推認,當年阿哲的法定代理人應已同意出養,夫妻二人才得以將孩子帶回撫養,並登記為自己的孩子。
法院認為,若要主張當年並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甚至涉及非法抱走嬰兒,屬於極為特殊、非常態的情形,依法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然而,阿蘭除了口頭陳述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當年收養未經阿哲的父母同意,因此,無法推翻既有法律關係。
法官指出,民法明文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本案中,法院認定,阿蘭夫妻當年確有收養孩子的意思,也自幼撫養阿哲長大,依法已成立收養關係,而多年來雙方也未曾辦理終止收養,因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仍然存在。
法官認為,即使雙方沒有自然血緣,也不代表法律上的親子身分不存在。由於收養關係依法有效成立且未曾終止,阿蘭請求確認雙方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無據,因此,判決予以駁回。
2026/07/12 07:3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200002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