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32年前共匯360萬元給母親寄託保管要做嫁妝,後來雙方翻臉,母親否認有這筆錢,雙方對簿公堂,台南地院認定證據不足,判劉女敗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劉姓女子在民國83年到87年間每月匯5萬元給她的母親,口頭承諾由母親保管幫她存嫁妝,她事後向母親催討360萬元沒有結果,雙方翻臉對簿公堂。劉母反駁稱,雙方沒有寄託嫁妝的承諾,這是劉女給她的孝親費,何況已事隔32年,亦早超過15年消滅時效。法官認為劉女無法證明她與劉母有寄託關係,且已超過追訴時效,駁回她的聲請。
劉女提告指出,她從83到87年,每月寄存5萬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當時雙方口頭約由母親為她保管這些錢,作為日後她的嫁妝,但事後母親未將這筆錢還給她,母親也不承認有承諾替她寄存嫁妝,經她多次催討無效,她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寄託的360萬元。
母親則反駁,她與女兒從未達成「借放存款當嫁妝」共識,女兒寄存錢給她是感念父母養育之恩的孝親費或贈與。女兒所稱的郵局帳戶也有多筆不是女兒所存入的錢,金額也有出入,此事已隔32年之久,已超過法律規定15年消滅時效。
劉女提出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中,83至87年間的「入戶匯款」款項證明她匯款給母親,主張雙方存有消費寄託契約。
法官認為,移轉金錢占有的原因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為借貸等法律關係,尚不得僅以金錢之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的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
判決指出,劉女的舉證仍無法據以推論兩造間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的共識,劉女既未能舉證雙方已有金錢消費寄託的合意,她請求劉母返還寄託物,即於法無據,因此駁回其請求。
2026/07/1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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