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挨詐1300萬金條, 車手落網少還1根,他求償金價漲「倒賺」近百萬。(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高雄朱姓富商遭詐騙集團電話詐騙投資,詐團高姓車手當時接獲指令前往朱男住處取金條,當場拿走10根總重5公斤,值1300多萬元的黃金。事後檢警破獲此案,追回9根金條返還給朱男,但朱男提告高姓車手求償,認為因黃金價格飆漲,目前該條金條已值220萬餘元,不是當年的130萬,要求全數賠償,法官審理後,認定賠償物品應以「起訴當日」金價為準,判高興車手全數賠償。
根據判決書,高姓車手於民國113年間,擔任自稱「鄭子賢」、「孫悟空2.0」等所屬詐欺集團旗下車手,於同年3月起,以電話等方式向朱姓富商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並派出高男,前往富商住處黃金10條,總計5公斤,當時價值1,300萬,事後朱姓富商驚覺受騙,報警查獲高姓車手及詐團成員。
高男最後依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遭判3年8月入監。朱姓富商也附帶民事訴訟,事後朱獲得返還其中9條黃金,仍有1條500公克金條沒拿到回;但近年國際金價大暴漲,高男2025年12月起訴時,依台灣銀行牌價計算,黃金的價值已從案發時的130萬元,瘋狂飆升至220萬4千元,前後差額高達90萬餘元,因此要求高男賠償損失。
高男則辯稱,被害人既然已將9 條黃金領回,僅受損1條500克黃金,應該只能請求被騙當時黃金價額1300萬10分之1,也就是130萬元。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認定朱男起訴當日的台銀牌價確實為220萬餘元,判決高男需賠償,可上訴。
2026/07/10 10:5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163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