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從事水電工作的張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竟在114年1月25日短短一天內,兩度將少女帶往摩鐵與飯店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震驚社會的未成年性侵求償案。一名從事水電工作的張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竟在114年1月25日短短一天內,兩度將少女帶往摩鐵與飯店性侵得逞。儘管張男事後遭刑事重判1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今(9)日出爐,法院判決張男須賠償少女精神慰撫金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張男於113年12月間透過社群軟體結識就讀國中三年級的被害少女甲女。張男明知對方心智未成熟,竟於114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先將少女帶至苗栗縣的某汽車旅館房間內,以生殖器插入少女下體方式性交得逞;同日晚間6時許,張男食髓知味,竟再將少女載往苗栗縣的某飯店,以同樣手段再度性侵。短短不到7小時,少女連遭兩次毒手,身心受創甚鉅。
案經苗栗地院刑事庭審理,認定張男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未滿14歲女子並無性行為之同意能力,即使少女「同意」,仍無法阻卻違法性,張男行為嚴重侵害少女的身體健康權與貞操權。
民事部分,法官審酌張男僅高職肄業、從事水電工、名下無不動產,而被害少女目前就讀國三、無收入,考量加害情節惡劣、少女遭受之精神痛苦,最終核定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張男在刑事及民事審理期間均未到庭答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態度消極,如今判決出爐,若拒不賠償,恐面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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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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