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不一定可以退稅,民眾買賣土地前要先了解相關退稅規定。示意圖,與新聞無關。嘉市府提供
土地買賣因故解除契約,不一定可以退回已繳的土地增值稅,關鍵在於是否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台中稅務局提醒,若尚未辦理過戶,可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但如果已完成過戶,即使買賣雙方事後協議解除契約,也不能退還原本繳納的土增稅,返還土地時還須再繳納一次。
稅務局解釋,民眾若因買方無法完成交易,雙方決定解除土地買賣契約,只要土地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同時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申請時,買賣雙方須填寫撤回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書,並蓋與原申報書或買賣契約相同的印章,同時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土增稅繳款書正本及銀行存摺影本等文件辦理。稅務局提醒,退稅申請期限為買賣契約解除日起10年內,若超過期限提出申請,依法將無法退還已繳稅款。
不過,若土地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情況就完全不同。稅務局指出,依法律規定,買方將土地返還給原地主,屬於另一筆新的所有權移轉,法律上視為第二次土地移轉,因此原本繳納的土增稅不能退還,返還土地時還必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再繳納一次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若因故無法完成交易,應先確認目前是否已完成過戶,再了解相關退稅規定,以免誤以為解除契約就一定可以退稅,最後不但無法拿回原先繳納的土增稅,還可能因返還土地而增加另一筆稅負。
2026/07/09 11:4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1705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