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這款父親晚年有臉討扶養? 法院認證:親情淡薄只值月給1000元

這款父親晚年有臉討扶養?法院認證:親情淡薄只值女兒月給10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薰因為父母離婚後,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她指控父親阿徵(均化名)當年長期沉迷玩樂、鮮少照顧家庭,離婚後更幾乎未支付扶養費,也未關心她的成長,如今父親年老需要扶養,卻反過來要求她盡扶養義務,讓她難以接受,憤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責任。

判決書揭露,女子小薰表示,父親阿徵在她出生後便經常流連在外、花天酒地,家庭生活重擔幾乎全落在母親肩上。母親靠著兼差、打零工,同時身兼數職,才將她扶養成人。父母於1990年離婚後,她跟隨母親生活,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

小薰主張,父親離婚後不僅沒有支付扶養費,也鮮少探視她,甚至還曾多次登門要求與母親復合、借錢,讓母女生活備受干擾。由於父親從小缺席她的人生,未盡扶養責任,如今卻要求她扶養,顯失公平,因此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對此,阿徵則否認女兒小薰的說法,強調自己有扶養女兒到18歲,也沒有對小薰施暴。他表示,當年每個月都有寄1萬元給小薰的姨丈作為扶養費,只是如今自己年老又疾病纏身,不應遭女兒「說拋棄就拋棄」。

而小薰的證稱,離婚後一直都是自己獨力扶養女兒,靠做手工、兼差及打零工維持生計,阿徵離婚後沒有探視小薰,也未支付扶養費,而當年所稱寄給姨丈的扶養費,姨丈也表示從未收到。不過,她也坦承,離婚前阿徵確實曾負擔過部分扶養費,也沒有對小薰施以嚴重家暴。

法官指出,依法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日後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然而本案證據顯示,阿徵並非完全沒有負擔扶養責任,離婚前仍曾支付部分生活費,因此,尚未達法律所稱「情節重大」的程度,不符合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

不過,法院也認為,阿徵在離婚後未持續照顧及扶養小薰,導致父女感情淡薄,若仍要求小薰負擔完整扶養責任,確實有違公平原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法院得視個案情形酌減扶養義務。

法官綜合考量雙方經濟能力、扶養義務人數、目前社會生活水準,以及父親阿徵未充分履行扶養責任、造成親子關係疏離等因素後。日前依法判決,小薰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1000元。

2026/07/09 08: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900106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