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雇主注意!「勞資會議」為股票初上市櫃、聘移工審查項

勞動部7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就事業場所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進行修訂。

勞動部表示,注意事項於2019年訂定,提供勞資雙方於選舉勞方代表及召開會議等實務運作重要參考依據,該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勞資會議常見實務問題,徵詢各地方政府的意見後,完成修訂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包括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以及因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主管機關得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等。

二、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內之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如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

三、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與「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自行訂定「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為固定週期;週期一經確立,即必須在該特定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會議。

四、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並於開會前主席必需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各過半數,始得宣布開會;如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

五、新增提案保護規定:已提出之提案在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以維護提案人權益。

六、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考量各事業場所經營型態與環境差異,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等),以落實充分溝通。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雙方可以藉由定期對話溝通,促進組織內的生產運作、改善工作流程及增進勞工福祉。

勞動部已將勞資會議召開情形,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事業單位均應依照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來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如有疑義,則可就近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2026/07/07 14:3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612529?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