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均認為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男同學有侵犯的事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畢業旅行,竟從青春回憶變成法庭羅生門!女學生指控男同學闖進飯店房內,趁獨處時壓床企圖侵犯,但全案一路到二審,法院均認為證詞前後不一,連關鍵LINE通話時間也兜不攏,難以形成有罪確信,最後仍維持男學生一審的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阿明(化名)與小春(化名)原為同校同學,112年5月間一同前往南投畢業旅行,入住當地飯店。檢方起訴主張,5月24日晚間,阿明進入小春的房間,趁2人獨處時,不顧小春拒絕反抗,抓住她雙手壓在床上,並企圖脫去衣褲,因小春強烈抗拒才未得逞,因此認定阿明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阿明則否認犯行,辯稱當時是小春透過社群軟體撥打電話要他過去,他並沒有做出起訴書所指控的行為。法院調查監視器畫面後認定,阿明確實於當晚7時21分許單獨進入小春房間,並在7時32分許離開,2人獨處約11分鐘,這部分雙方並無爭執。
不過,法院進一步檢視小春對案發經過的歷次陳述,發現多項重要情節前後不一。小春曾在警詢中提到遭性器插入,之後偵訊時又稱沒有被插入,也沒有被觸摸私密處;另就阿明是否脫去她的內褲、是否壓住她頭部、是否強吻、是否脫去自己褲子等關鍵過程,說法也都有差異。法院認為,這些都屬於性侵過程的重要事項,指述並非毫無瑕疵,不能僅憑單一指述就做出有罪認定。
檢方另提出小春男友及多名同學證詞,主張可補強小春說法。小春男友證稱,通話中聽見小春哭喊「不要」,因此請同學去查看。但法院比對LINE紀錄與監視器時間後發現,阿明於晚間7時32分已離開房間,而小春與男友的視訊或語音通話,是從7時36分後才開始。也就是說,小春與男友通話時已不可能「親耳」聽見阿明在房內的過程,法院認為該證詞明顯與客觀時間不符,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至於同學證稱事後看到小春蹲在牆角哭泣、情緒激動,法院認為,這只能證明小春當時情緒不穩,無法直接證明阿明有性侵未遂行為。法院也注意到,小春當晚與男友似乎因感情問題有所爭執,因此她情緒激動的原因是否必然與阿明有關,仍有疑問。
檢方還指出房內疑似曾發現內褲,且阿明曾說有「用」小春、有碰到她身體。不過法院認為,內褲並未扣案,無法確認是否存在;而「用」或「碰到身體」等說法語意不明,無法推論就是性侵或猥褻行為。監視器也顯示阿明進出房間時穿著大致相同,未見倉皇離開或衣著異常。
高等法院高分院最終認為,本案各種證據均無法確實證明阿明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檢方請求改論強制猥褻或性騷擾等罪,也因缺乏證據證明阿明曾主動、蓄意觸碰小春隱私部位,難以成立。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檢方若不服,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才能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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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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