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不要就不要!未成年人拋棄繼承遭駁,法院揭必備條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長輩過世後,家屬替3名未成年孫輩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希望放棄繼承遺產,不過法院審查後發現,被繼承人名下不僅仍有不動產及多項投資,遺產資料也顯示幾乎沒有債務,家屬所提出的理由,也不足以證明拋棄繼承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判決,老翁阿正於2025年死亡,他的3名未成年孫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希望放棄對祖父遺產的繼承權。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雖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但法院仍須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法定代理人的決定是否真正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而非僅憑家長單方面表示即可完成程序。
法院曾通知家屬補充資料,要求說明為何拋棄繼承有利於孩子,例如提出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繼承後恐須承擔重大債務等證據。不過,法定代理人回覆表示,主要是因孩子年紀尚幼,未來難以處理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貸款等相關事宜,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作為佐證。
但法院調查發現,相關不動產雖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上阿正只是「物上保證人」,真正的借款債務人另有其人。此外,遺產稅金融遺產資料顯示,阿正名下債務金額為零,並非「負債累累」。相反地,阿正仍留有土地、建物及多項投資資產,整體遺產並非只有負擔,難以認定拋棄繼承對未成年人較有利益。
法官指出,若被繼承人生前確實負債遠大於財產,依一般常理,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多半都會選擇拋棄繼承;然而本案中,同為孫輩的長孫卻未辦理拋棄繼承,也讓法院對家屬主張產生疑問。
法院認為,家屬並未提出足夠資料證明,放棄繼承確實符合3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即使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仍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裁定駁回。
2026/07/05 15: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500084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