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竟然「沒離成」!法院認定婚姻仍存在 下一秒又判准離

竟然「沒離成」!法院認定婚姻仍存在,下一秒又判准雙方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育有一雙年幼子女的夫妻,先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沒想到一年後卻因離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認定當初離婚根本不生法律效力,先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再依婚姻確已破裂的事實判准離婚,並將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判給母親,由父親每月支付各1萬元扶養費,另須補付已積欠扶養費15萬6129元。

判決指出,女子小雅與男子阿翰(均化名)於201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兒女。雙方於2024年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但小雅指控,一名證人當天根本沒到場,也未親自在離婚協議書簽名,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當初協議離婚違反法定要件,請求確認婚姻仍然存在。

阿翰則辯稱,雙方確實都有離婚共識,也已完成離婚登記,兩名證人均知悉離婚意思,認為離婚應屬有效,且雙方當時也已約定共同監護子女及由妻子自行負擔扶養費,應依協議內容履行。

法院審理時傳喚兩名證人作證,其中一人坦承當天並未到戶政事務所,而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名也是由阿翰代簽。雖證人表示曾透過電話了解雙方離婚意願,但法院調閱通話紀錄後發現,時間點與雙方抵達戶政所的時序並不相符,且無法證明該證人曾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除須以書面為之外,還必須有兩名親自見聞夫妻離婚真意的證人簽名,缺一不可。若證人只是事後補簽,或根本未親自確認雙方離婚意思,即不符合法定要件,即使戶政機關已完成離婚登記,也不會因此產生離婚效力。因此認定,兩人辦理的協議離婚自始無效。

不過,法院也指出,兩人在簽署離婚協議後已分居超過一年,除了孩子接送及探視外幾乎沒有任何互動,審理期間也沒有任何修復婚姻的努力,顯示彼此都已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婚姻信賴基礎早已完全瓦解,已符合《民法》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再依裁判離婚程序,准許雙方離婚。

另外,法院委託社福單位訪視發現,父母都有照顧能力,也都有扶養意願,但兩人衝突仍深,共同行使親權恐持續造成對立,不利孩子成長。由於孩子自幼均由小雅照顧,依附關係密切,若突然改變生活環境恐影響身心發展,因此依「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將親權均判由小雅單獨行使。

扶養費部分,法院參酌所在縣市平均生活支出、雙方收入及子女教育生活需求,認定每名子女每月合理扶養費為2萬元,由父母各負擔一半,因此判決阿翰須每月支付兩名子女各1萬元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此外,自起訴後至判決前已到期的扶養費共計15萬6129元,也須一次補足。

2026/07/05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500001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