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被控在與前女友A女交往期間,未經對方同意,竟化身「攝狼」,趁A女不注意時,拿手機偷拍其裸露身體的私密照片,甚至連僅穿著運動內衣、露出胸部上緣的畫面也不放過。(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被控在與前女友A女交往期間,未經對方同意,竟化身「攝狼」,趁A女不注意時,拿手機偷拍其裸露身體的私密照片,甚至連僅穿著運動內衣、露出胸部上緣的畫面也不放過。A女直到某次查看陳男手機,才驚見自己竟成了男友的「收藏品」,氣得報警提告。
這起荒誕的偷拍案,發生在112年間。根據檢方調查,陳男與A女原為男女朋友,但陳男卻疑似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利用雙方獨處的機會,在A女住處,偷偷拿手機拍下A女裸露胸部下緣至內褲褲頭、甚至大腿根部的性影像;此外,陳男還分別在A女住處及自己戶籍地,拍攝A女裸上半身的背面照,以及僅著運動內衣、胸部上緣一覽無遺的照片。
陳男在偵查時一度辯稱,拍攝當下A女都知情,但此說法遭A女嚴正駁斥。A女痛訴,兩人交往期間從未同意男友拍攝如此隱私的照片,直到某天查看陳男手機,才驚覺自己遭到偷拍,憤而報警。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A女裸露背部及胸部上緣,屬身體隱私部位,在家中僅穿短褲站立、裸上半身或穿運動內衣,屬於不欲人知的非公開活動,依一般社會通念,仍有合理隱私期待。而陳男拍攝A女胸部下緣至內褲區域,更已符合刑法「性影像」的定義。
法官痛批,陳男為滿足私慾,利用前女友信任偷拍,嚴重侵害A女隱私,且至今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所為實屬不該。不過考量陳男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偷拍影像已刪除,最終依 《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另依 《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2罪,各判處拘役4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6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6/07/05 06: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50000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