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惡化想終止收養!養母、養子都點頭,卻因為生父卡關,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小晴11年前收養姪子阿安為養子,近年因為健康惡化、長期承受照顧壓力,加上養子多次涉及刑事案件,導致身心俱疲,因此與17歲養子共同簽署終止收養契約,希望解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由親生父親阿岳(均化名)重新接手扶養。
判決指出,收養人小晴於2015年依法收養弟弟阿岳之子阿安為養子,雙方建立法律上的母子關係。近年小晴因健康狀況每況愈下,加上需長期在外地工作,認為已無力繼續承擔照顧責任,而阿安也逐漸長大,雙方生活理念出現落差,且少年近年曾多次涉及刑事案件,使家庭承受沉重壓力。
因此,小晴雨阿安於2025年簽署終止收養契約,阿安的親生父親阿岳也以書面表示同意,希望透過法院認可終止收養,讓阿安恢復由親生父親擔任法定代理人。
法院審理期間,3人均到庭表示理解終止收養後的法律效果,也一致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然而,因阿安仍屬未成年人,依法仍須由法院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能僅因雙方同意便逕行准許。
法院因此委託社福機構進行家庭訪視。社工調查發現,小晴雖非主要照顧者,但因健康因素、長年照顧壓力及對家庭生活的愧疚感,終止收養意願相當明確;阿安也清楚自己的身世,認為解除收養後與養母及養父家人的感情不會因此改變,只是未來改與親生父親共同生活。
不過,訪視也揭露另一項令人憂心的事實。阿岳自阿安出養後,多年來幾乎沒有主動聯繫,也未建立穩定親子關係,對孩子目前生活狀況並不了解。對於未來的居住安排、就學規劃、生活照顧及經濟來源,均未提出具體方案,甚至不少問題都表示「等法院裁定後再說」。
法院指出,收養制度的本質在於建立穩定親子關係,而非當照顧困難或家庭壓力增加時即可解除。收養人在收養時本應審慎考量,無論自然血親或法律擬制血親,在子女成年前均應負起保護、教養責任。
法官認為,本案終止收養的主要原因,是小晴因健康惡化、照顧壓力及阿安偏差行為而希望解除法律關係,並非基於促進阿安身心健全發展所提出,終止收養的動機已偏離制度目的。
此外,阿安雖長期將小晴視為母親,但與生父多年缺乏情感依附及共同生活經驗,生父也無明確扶養規劃。若貿然終止收養,恐使阿安未來生活陷入更多不確定性,未必符合最佳利益。法院認定,目前並無證據足以證明維持收養關係已對阿安造成重大不利,若倉促准許終止收養,反而可能影響其成長與生活穩定,因此,駁回聲請。
2026/07/04 07: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400000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