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房翻臉!主張「爸爸買的」卻沒證據,弟弟全家限期搬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家族房產糾紛,因一間祖厝使用權引爆兄弟失和,雙方對簿公堂。房屋登記名義人主張,多年前基於親情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屬居住,後來因家庭關係生變,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借用關係,要求搬遷卻遭拒,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房屋。對此,同住親屬則反控,房產實際是已故父親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應屬家族共同使用,不應遭驅離。
判決指出,男子阿峻為一處房屋及土地的登記所有權人,自2014年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即持有完整產權。多年來,他基於親屬情誼,讓胞弟阿岳(均化名)一家及其他家族成員居住於該屋,雙方未另訂租約,也未收取租金。
然而,阿峻表示,隨著家族關係惡化,他於2025年正式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借用關係,並要求居住者一個月內搬離返還房屋。不料,期限屆滿後,對方仍繼續占住,因此提起民事訴訟,除要求返還房屋外,也主張部分被告設籍於該址,應一併遷出戶籍;另外更指控胞弟阿岳私自持有房屋所有權狀,要求返還文件。
阿岳則提出截然不同說法,主張房屋其實是父親生前出資購買,只因信任阿峻,才將產權登記在阿峻名下,屬於典型「借名登記」。阿岳並表示,父親生前曾交代,希望這棟房子能一直提供家族晚輩居住,不論登記名義如何,都不應由阿峻片面要求家人搬離,因此認為阿峻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權人,無權請求返還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既已完成所有權登記,即推定登記名義人享有所有權;若有人主張只是借名登記,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契約。
法官指出,阿岳雖一再主張父親才是真正所有權人,也提到當年曾設定高達3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但抵押權本身僅屬債權擔保,並不能證明房屋屬於借名登記,更無法證明阿岳具有合法占有權源。
法院指出,阿岳始終未提出任何書面契約、錄音、書信或其他客觀證據,可證明父親與阿峻間存在借名登記約定,因此,無法推翻阿峻作為登記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依民法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
法院判決,阿岳一家應騰空返還房屋,其中數名仍設籍於該址者,也須將戶籍遷出。不過,對於阿峻主張胞弟阿岳持有房屋所有權狀部分,因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權狀確實由胞弟保管,法院未予採信;另外數名原本就未設籍於該屋的家屬,也毋須辦理戶籍遷出,因此,該部分請求遭到駁回。
2026/07/03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300000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