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彰化失聯移工推倒警員挨告 法官判定「無罪」原因曝光

彰化縣1名失聯移工因推倒員警受傷而遭檢方以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一審法官判決無罪。(孫英哲攝)

怎樣才叫積極攻擊行為?彰化縣1名段姓失聯移工因交通違規遭攔查,他被帶回派出所時因要竄逃,在派出所前推倒員警,造成該警嘴部及膝部受傷,因此遭該警提告涉及妨害公務罪。全案一審近日審結,法官認為段男是為掙脫而推擠,造成自己與員警雙雙倒地,並無積極攻擊行為,審酌後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4月25日下午5時20分許,被告段男因車輛超越停止線,遭薛姓員警盤查及帶回花壇分駐所查證身分,不料,段男因擔心被查獲是逃逸外勞,竟在花壇分駐所前,徒手推擠並拖扯薛員,致其受有唇開放性傷口及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此挨告,並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段男庭訊坦承當時確實想逃跑,有推擠到員警,但他否認有妨害公務,強調「我不想回越南,只想要逃跑,沒有想這麼多,不是故意要讓員警受傷」。受傷員警則證稱,當時因尚未確認段男是失聯移工所以未上銬,段男走兩三步後突然推他的胸部想脫逃,兩人重心不穩摔倒,傷勢是倒地過程中造成。

法官審理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後發現,段男是突然傾斜身體掙脫,導致兩人倒地,過程中未見段男有揮拳、衝撞或拉扯等積極攻擊行為。

綜合事證後,法官認為被告所辯當時只是單純為逃跑,並無妨害公務之犯意等語,尚非全然無據。被告既非直接且意欲對員警施以物理之強暴手段,即難以員警受有上開傷勢,進而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故意,故難論以妨害公務罪,審酌後判決被告無罪。

2026/07/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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