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間諜法修正施行滿三年有受命行為即觸法。(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大陸新修訂《反間諜法》施行滿三周年,大陸央視新聞2日報導,大陸國安部門透過多起案例說明法律適用重點,強調只要明知對方為境外間諜組織或代理人,仍接受任務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即使尚未造成實際危害或未交付涉密文件,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可能構成間諜罪。
報導指出,某機關工作人員劉某透過網路結識自稱調查機構人員,在對方表明境外間諜身分後,仍接受指示蒐集涉密資料、參加間諜培訓並收取報酬,雖未實際交付涉密文件,仍因涉嫌間諜罪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表示,間諜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接受間諜組織任務或參加間諜組織,即可能成立犯罪,不必等待危害結果發生。
報導解讀另一宗因主動報告而獲免責案例。一名大陸赴海外從事博士後研究的張姓研究人員,遭境外情報人員以學術合作、高額顧問費及旅遊招待等方式接觸,返國進入大陸國防軍工單位後,察覺對方開始詢問敏感技術資訊,隨即中止往來並主動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經調查確認對方為境外情報人員,考量張男事前不知對方身分、主動終止合作並報告情況,依大陸《反間諜法》第55條規定,決定不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報導也提到,一名大陸大學生在網路應徵兼職時,對方要求拍攝港口、橋梁及機場等重要設施照片,學生察覺異常後立即向國安機關舉報。經查,該帳號來自境外,涉嫌蒐集軍事敏感資訊,舉報人因此獲表彰獎勵。
報導同時提醒,依法配合反間諜工作並遵守保密義務同樣重要。另有案例顯示,李姓民眾在協助國安機關辦案並簽署保密承諾後,仍將辦案資訊透露給涉案人家屬,導致嫌犯逃逸、部分證據遭銷毀,最終因故意洩露反間諜工作秘密,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
2026/07/02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2777-26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