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本報系資料照片)
大陸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國安人士今天示警,此為全球首部以國內立法形式,將跨國鎮壓制度化的法規。赴中國、香港及澳門的台灣民眾,特別是曾公開評論新疆、西藏、香港與台灣等議題的記者、學者、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及企業人士,應提高風險意識,就連電子設備及社群帳號都可能面臨檢查。
大陸今年3月12日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7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有7章共65條,國安人士指出,該法最值得關注的是第20條、第62條及第63條。
其中第63條明定,任何境外組織或個人,只要被中國認定實施「破壞民族團結」或「民族分裂」行為,都可依法追究責任,沒有國籍及地域限制;第62條則將「煽動」、「支助」等行為一併入罪,相關定義由中國官方認定;第20條則是要求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不得灌輸不利民族團結的觀念。
他分析,該法針對的台灣與各國主要共分為8類人士,第一類是海外維吾爾、藏人、蒙古族,也就是被認為「搞國家跟民族分裂的人」,處置手法包括警察站監控、勸返、家屬連坐等。
第二類是外國議員、政治人物,會面臨被中國制裁拒簽、網路抹黑施壓等;第三類是記者、學者、智庫研究員,會面臨中國拒簽、入境盤查,或是施壓要求發表對中國有利的作品;第四類則是台灣官員、一般民眾。因為會依據第63條究責,可能被入境居留、指控觸犯分裂國家罪等,例如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等。
第五類是海外華人、異議人士,只要是被中國認定「在搞國家分裂」或是「搞民族分裂的」的海外的華人跟異議人士,像是民運人士王丹等。
第六類是可能跟國際企業或是跟民主國家合作者,像是提倡非紅供應鏈、參與對中國的出口管制的跨國企業、供應鏈廠商等。國安人士舉例,很多國家都有針對強迫勞動做調查,如果這些調查是針對中國廠商、企業、產品等,就可能成為被制裁、科罪的對象。
第七類是網路平台跟網路創作者,所有網路平台,若被認為有違背國家利益,違背民族團結精神的影片或創作,可以根據這個惡法要求下架甚至封鎖帳號、網軍洗版等。
第八類則是針對宗教團體甚至是族教團體的海外信眾跟幹部,像是台灣的一貫道等等,都可能成為跨境鎮壓的對象。
國安人士強調,這部法律不只是針對中國內部的立法,更是對普世人權及以規則為基礎國際秩序的挑戰,以民族團結之名,把系統性迫害制度化、法律化。隨著法律7月1日正式生效,其後續執法及對台灣、國際社會的影響,值得持續密切觀察。
2026/07/01 11: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1949-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