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乳品標示新制今起上路 取得鮮乳標章、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

即起只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農業部表示,為強化乳品市場區隔,衛福部食藥署於去年6月3日公告修正「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該規定即日起全面上路,未來只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

農業部表示,乳業擔心進口鮮乳標示為「長效鮮乳」將造成市場混淆,為保障國內酪農及乳業權益,與衛福部共同討論後,修正乳品相關規定,未來只有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農業部表示,為配合此次修正,過去「鮮乳標章」屬服務商標,現已升級為證明標章性質,提升產銷透明度與消費辨識度,透過制度化標示與管理,可有效區隔國產與進口乳品,穩定國產酪農契作體系與產銷秩序。

此外,在先前緩衝期間,農業部也積極成立輔導團隊,協助自有品牌業者取得鮮乳標章,鼓勵乳品加工廠與畜牧場申請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提升整體產品透明度與市場信任度。

農業部表示,未來將結合食農教育與行銷推廣策略,深化國人對國產鮮乳「在地、可溯源」的認同,同時呼籲消費者選購時認明印有「台灣鮮乳標章」的產品,以實際行動支持在地酪農,共同促進我國乳業永續發展。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秘書長方清泉表示,除了鮮乳外,手搖飲業者同樣須依照規範,如果使用沒有取得標章的乳品只能叫牛乳茶或紅茶牛乳,不得標為「鮮奶茶」,違者可依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不實規定,處以最高400萬元以下罰鍰。

方清泉指出,在新制7月1日前已經上路製造的產品仍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以降低業者在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

2026/07/01 11:4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59977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