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大陸民族團結法今上路 國安官員示警:一般民眾也恐成制裁對象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7月1日實施,引發多國政府及人權組織的關切。(中新社)

大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天正式實施,國安官員今天示警,未來受影響對象相當廣泛,包括海外維吾爾族、藏人、蒙古族、海外華人異議人士、外國議員、政治人物、記者、學者、智庫研究員、台灣官員及一般民眾、跨國企業與供應鏈廠商、網路平台及宗教團體等,都可能成為中國依據該法施壓或制裁的對象。

大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於今日起施行。該法共有63條,針對大陸民族政策、特別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各族交流、以及民族地區的區域協調發展等,均有詳細規範。

國安官員表示,此為全球首部以國內立法形式,將跨國鎮壓制度化的法規,不僅賦予中國對境外人士追究責任的依據,更以「民族團結」之名,把意識形態、政治忠誠及國家安全擴及全球,將對國際社會帶來深遠影響。

國安官員說,這部法律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理念,但真正受影響的對象,不僅是中國境內人民,也涵蓋港澳台居民、海外華人,以及全球任何被中國認定涉及「破壞民族團結」或「民族分裂」的人士,具有明顯域外適用特性。

國安官員表示,民族團結法最值得關注的是第20條、第62條及第63條。其中,第63條規定,任何境外組織或個人,只要被中國認定實施「破壞民族團結」或「民族分裂」行為,都可依法追究責任,沒有國籍及地域限制;第62條則將「煽動」、「支助」等行為一併入罪,但相關定義完全由中國官方認定,賦予執法高度任意性。

至於第20條,國安官員說,法條要求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不得灌輸不利民族團結的觀念,這已將政治意識形態延伸至家庭教育,直接牴觸「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基本權利。

國安官員表示,依據聯合國人權專家今年4月聯名致函中國政府的意見,民族團結法至少違反12項國際人權規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憲章」等;歐洲議會也於4月底通過決議,要求中國廢止或大幅修正相關規定。

國安官員分析,中國過去已運用海外警察站、跨境騷擾、紅色通緝、獵狐行動、天網行動等方式對境外人士施壓,如今相關作為將獲得法律授權,讓跨國鎮壓更具制度化色彩,也進一步衝擊民主國家的主權及國際法秩序。

國安官員提醒,法律生效後,赴中國、香港及澳門的台灣民眾,特別是曾公開評論新疆、西藏、香港與台灣等議題的記者、學者、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及企業人士,都應提高風險意識,相關電子設備及社群帳號也可能面臨檢查。

國安官員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具有3大特徵,包括定罪標準模糊、首度將跨國鎮壓明文化,以及將「煽動」與「資助」全面刑事化,目的在切斷中國民主、人權倡議與國際社會的連結,並藉由法律正當化跨境執法。

國安官員強調,這部法律不只是中國內部立法,更是對普世人權及以規則為基礎國際秩序的挑戰,可說是「以民族團結之名,把系統性迫害制度化、法律化」。隨著法律7月1日正式生效,其後續執法及對台灣、國際社會的影響,值得持續密切觀察。

2026/07/01 11:2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959966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