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為刮刮樂只是促銷活動,並非賭博道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夾娃娃機旁放刮刮樂,究竟是促銷噱頭還是變相賭博?台北一間「夾娃娃屋」因讓客人夾中商品後刮格可換積木、公仔,遭控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及賭博,原一審判有罪,高院二審卻認定,機台沒有改裝、消費者也有保證取物,刮刮樂只是類似滿額贈的促銷活動,撤銷原判,改判蔡姓負責人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是台北市一間夾娃娃機店的實際負責人。檢方指控,蔡男明知選物販賣機若搭配刮刮樂遊戲供消費者消費,恐已非單純自助選物販賣機,而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機,卻未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仍在店內設置3台機台,並擺放4張刮刮樂遊戲紙。
檢方認為,消費者每次投入10元操作抓斗夾取商品,若夾中商品後,再透過刮刮樂隨機取得機台上方的玩具公仔等獎品,具有投機與射倖性,因此依賭博罪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一審也認為蔡男有罪。
蔡男上訴後否認犯罪,辯稱店內機台沒有改裝,也沒有影響取物可能性,機台都有保證取物功能;刮刮樂只是消費者夾中商品後的附加活動,每刮一格都可取得對應積木,刮到最後一格者才可再拿機台上方公仔,並不是靠運氣決定財物得失。
高院審理後指出,自助選物販賣機若符合保證取物、投入金額不任意歸零,且未擅自改裝、加裝障礙物或影響取物可能性的裝置,原則上就非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管制的電子遊戲機。本案3台機台螢幕均顯示「禮品售價」及「累加金額」,也查無擅自改裝或加裝影響取物裝置情形。
至於檢方認為機台搭配刮刮樂就是賭博,高院也不採納。判決指出,本案機台本身具保證取物功能,消費者是以選物付費方式取得商品,即使因技術好提前夾中,也與靠偶然結果決定輸贏的賭博不同。
法院進一步說明,刮刮樂遊戲紙是消費者成功夾取商品後才可參與的附加活動,每格均可取得積木,刮到最後一格則可取得機台上方公仔;而刮刮樂紙及公仔都放在機台上,消費者可自行確認還有幾格未刮、獎品內容為何,進而衡量是否繼續消費。這種模式與消費滿額贈、買一送一等商業促銷類似,尚未逸脫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的經營範圍。
高院認為,檢方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蔡男設置的機台及刮刮樂遊戲紙已構成賭博或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一審逕認機台商品無價值、消費目的全在刮刮樂抽公仔,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蔡男無罪。全案定讞。
2026/07/01 07: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010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