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陳姓男子因騎乘機車逆向遭警攔查,被測出酒測值超標,遭檢方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聲請簡易處刑。他一審時辯稱自己是坐在機車上用腳滑動的方式移動機車,並非騎車,結果其辯詞為法官採信,被認定未以機車之動力移動,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今年4月11日深夜10點30分左右,被告陳男在員林市1處鵝肉海產店飲用酒類後,隔天凌晨1點左右騎乘機車上路,並因逆向行駛,遭員林分局員警攔查,被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被施以吐氣測試,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
陳男雖坦承其酒測值超標,但堅決否認有任何公共危險犯行。他辯稱其機車原本停在鵝肉海產店前,他是以腳移動機車,當時機車的電瓶雖有開,但機車沒有發動,也沒有往前騎,他是以腳移動機車,當時要不要騎他也在猶豫。
法官審理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的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保護的法益乃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與順暢運作,其條文中所謂的「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自身人車因而成了所在之道路交通的一環,方為本罪所規範的駕駛行為。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發現被告陳男坐在機車上,未開啟車燈,以雙腳滑動的方式從路邊倒車出來,並以雙腳滑動的方式將機車逆向前進一小段距離即停止,當時員警方騎車過來時,陳男坐在機車上,而機車逆向停在海產店前,密錄器未錄得陳男有以該機車之「動力」移動機車等情事。
法官認為被告只是坐在機車上,尚未起駛,機車也未在被告控制、操控下而以「動力」移動,自難認被告已有《刑法》第185條之3所指的駕駛行為,未侵害該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或對道路交通安全有威脅,自無從以該罪相繩,加上公訴人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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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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