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多年非理由!阿姨過世男友拒搬,還喊「房子是我的」,法院判決必須騰空遷讓並返還房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豪與阿姨小春相依多年,10年前取得一間公寓所有權後,基於親情將房屋借給阿姨居住。不料,阿姨過世後,同住多年的男友阿德(均化名)卻拒絕搬離,甚至聲稱房子其實是自己出資購買,只是借用小春名義登記。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阿豪於2015年透過姊姊贈與取得一處公寓所有權。由於阿姨小春為其近親,阿豪同意讓阿姨無償居住使用,直到搬離或過世為止。阿姨多年來與男友阿德共同居住在該屋,生活形同夫妻。2024年阿姨病逝後,阿豪希望收回房屋自用,多次要求阿德搬離,但均遭拒絕。
阿豪表示,自己還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遷出,未料阿德不僅不願離開,甚至更換門鎖,導致他連進屋取回個人物品都有困難,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並賠償占用期間損失。
面對訴訟,阿德則強力反擊,主張自己過去從事房地產投資,20多年前因信任女友小春,才借用對方名義購買房屋。他聲稱房屋頭期款、房貸、地價稅及房屋稅都是由自己負擔,因此,真正屋主其實是自己。沒想到小春過世後,阿豪開始侵吞原本屬於他的財產,不只爭奪這間房屋,甚至連其他不動產也想變賣。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該房屋歷經數次合法移轉登記,先由小春持有,再移轉給阿豪的姊姊,最後於2015年贈與阿豪。依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推定效力,除非能提出足夠證據推翻,否則應認定登記名義人就是合法所有權人。
法官指出,阿德雖一再聲稱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但始終拿不出任何貸款繳納紀錄、稅單、匯款資料或借名登記契約等證據。甚至對於房屋權狀由誰保管、相關文件放在哪裡都無法清楚說明。
法院認為,若真如阿德所言,長期以投資不動產為業,理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今卻完全提不出證據,其說法難以採信。法官認定,阿豪與阿姨之間成立的是「使用借貸」關係,也就是無償提供房屋居住。當阿姨過世後,借貸目的已經完成,房屋使用權自然消滅。
法官指出,阿德僅是基於與阿姨共同生活而居住於該屋,並非獨立取得居住權利。因此,在小春離世後,阿德繼續占用房屋已欠缺法律依據,屬於無權占有,判決阿德必須騰空遷讓並返還房屋。
此外,法官認為,阿德長期無償占用房屋,已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參考當地租屋行情後,認定每月合理租金為1萬2000元,判決阿德除須給付已積欠的2萬4000元外,須按月支付1萬2000元至實際搬離為止。
2026/06/28 15: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82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