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4年不修!天花板爛成壁癌瀑布,判賠還得重做防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棟老公寓的2樓男住戶阿源,長期飽受樓上男子阿偉(均化名)名下的房屋滲水困擾,不僅後陽台天花板嚴重壁癌、油漆剝落,連廚房也曾出現漏水痕跡,多次要求對方修繕,但是都未獲得改善。因此,阿源憤而提告阿偉,求償10萬元並要求徹底修復。
判決書指出,阿源主張,自家後陽台天花板長期出現壁癌、油漆剝落及滲水問題,屋況日益惡化,多次反映卻始終無法根治,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樓上住戶阿偉徹底修復漏水源頭,並賠償相關損失。
阿偉則辯稱,房屋原本由親屬持有,先前曾於2022年重新施作浴室地坪與磁磚工程,也曾改善排水管線;在受贈取得房屋後,又於2024年針對後陽台施作彈性水泥防水工程,自認已盡修繕義務,因此否認漏水責任。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技師實地勘查兩戶住宅後,透過試水測試及紅外線熱影像檢測,確認3樓房屋目前仍有滲漏水情形,且漏水問題早在2022年前即已存在。
鑑定報告指出,3樓浴室及後陽台防水層因屋齡老舊,長年使用後已出現劣化及破損情況,導致雨水及生活用水持續向下滲透。雖然屋主曾採用表面塗布彈性水泥等方式補強,但這類施工僅屬暫時性措施,耐久性與防水效果有限,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技師進一步建議,必須將浴室及後陽台原有防水層拆除重作,才能有效杜絕漏水情況。法院審理後採信鑑定結果,認為專業技師係依照現場勘驗、試水測試及儀器檢測所得結論作成報告,程序客觀公正,具有高度可信度。即使阿偉曾進行局部修補,但事實證明漏水問題依然存在,因此仍應負擔修復責任。
法官指出,建築物所有人對於房屋設備及結構本有維護義務,若因設置或保管欠缺而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漏水導致樓下住戶後陽台及廚房天花板出現白華、剝落及壁癌等損害,已侵害其財產權益。
經鑑定計算,修復樓下受損空間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共計5萬9855元,因此,法院判決阿偉應賠償該筆金額,並以年息5%計算利息。至於阿源另請求4萬餘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則未予支持。
法官認為,漏水問題雖然造成生活不便與困擾,但本案損害主要屬於房屋財產受損,尚未達侵害人格權或居住安寧權情節重大程度,因此,不符合精神慰撫金請求要件。
2026/06/28 13: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80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