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名義父子30年卻形同陌生人 他為繼承生母遺產求斷關係

名義父子30年卻形同陌生人,他為繼承生母遺產求斷關係,法院裁定准許收養終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名存實亡超過30年的收養關係,最終在法院裁定下正式畫下句點。一名男子幼年時遭養父母收養,原本應建立如同親生父子般的家庭關係,不料,養父早年赴香港發展後便長期滯留海外,數十年來鮮少返台,更幾乎與養子毫無聯繫。男子成年後為處理生母遺產繼承事宜,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男子阿志出生後不久即由養父阿國(均化名)及其配偶共同收養。阿志自幼在養家成長,然而阿國赴香港後便長年居住當地,與台灣家人往來逐漸中斷。阿志表示,自己大約1歲時即被收養,但在成長過程中與養父接觸極少,雙方僅曾短暫見面數次,從未有共同生活經驗,也沒有接受過養父實質照顧與扶養。

法院調查發現,阿國於1995年出境後便未再入境台灣,至今已超過30年,未曾與養子阿至共同生活。而家事調查官進行訪查,報告指出,阿志雖自幼即被收養,但實際上從未與養父建立穩定親子互動。養父長年旅居海外,未盡養育責任,雙方僅在阿豪成長期間偶爾見面,幾乎沒有親情交流。

調查官認為,阿國年事已高,且數十年未曾返台,未來再履行養父義務的可能性極低。從雙方長期互動情況觀察,已難認定彼此存在真實父子情誼,收養制度原本希望建立的擬制親子關係,實際上並未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阿志提出終止收養的主要原因,與生母遺產繼承程序有關。對此,家事調查官指出,雖然聲請帶有財產處理考量,但並非藉此取得重複繼承利益,也不會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並未違反誠信原則或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平結果。

法院認為,收養制度目的在於建立如親生父母與子女般的身分關係,除法律上的親屬身分外,更應包含共同生活、扶養照顧及情感連結。然而本案雙方數十年來幾乎沒有往來,不但未共同生活,也欠缺情感與信賴基礎,父子關係早已流於形式。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存在重大事由,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法院得依請求宣告終止收養。本案中,雙方感情與信任基礎已完全破裂,且難以恢復正常親子關係,已符合「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要件。因此,裁定准許阿志與阿國間的收養關係終止。

2026/06/28 11: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777-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