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阿德(化名)偷吃小三阿珍(化名)長達7年之久,2人不僅多次發生無套性行為,阿珍甚至囂張到將「抓鳥照」傳給她與阿德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一名人妻阿芳(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偷吃小三阿珍(化名)長達7年之久,2人不僅多次發生無套性行為,阿珍甚至囂張到將「抓鳥照」傳給她與阿德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行徑相當誇張。阿芳得知後氣得提告求償5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阿珍須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丈夫阿德於109年1月2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不料,阿珍明知阿德已婚,竟仍與他展開長達7年的婚外情,2人多次相約外出約會、同居,甚至發生無套性交、口交等親密行為,阿珍還在社群平台公開放閃,大剌剌稱呼阿德為「老公」。
更離譜的是,阿珍甚至將一張手抓阿德生殖器的鹹濕照片,傳給阿芳與阿德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行徑極為囂張,讓阿芳忍無可忍。
阿芳主張,她直到114年6月27日,因阿珍傳送不雅照片給女兒,才驚覺阿珍的存在,事後瀏覽阿珍的社群平台動態,才發現2人早已偷情多年。阿芳認為,阿珍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侵害她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阿珍雖未出庭,但提出書狀答辯,宣稱阿芳早在112年7月6日就透過社群軟體與她聯繫,還直接問她與丈夫的關係,更在對話中稱呼她為「小三」,甚至邀約她到家裡詳談,可見阿芳當時已知悉婚外情。阿珍主張,阿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請求應予駁回。
不過,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芳雖在112年7月間已知悉丈夫有婚外情,但無法證明她當時知悉小三與丈夫的具體侵害行為細節,且阿珍傳送不雅照片給未成年子女的時間點,阿芳更無從提前知悉,因此認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法官審酌,阿珍明知阿德已婚,仍與他長期交往、發生性行為,甚至在社群平台公開放閃,還將不雅照傳給無辜未成年子女,行徑離譜,已嚴重侵害人妻的配偶身分法益。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判決阿珍應賠償阿芳4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6/28 05: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800002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