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廁所偷拍被抓包秒刪嘸用 男大生「未遂」改判「既遂」

徐姓男大生涉偷拍女同學如廁。(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就讀某大學的徐姓男大生於去年尾隨女同學進入校內廁所,從隔間上方伸手偷拍如廁,當場被抓包並秒刪影片,一審原本判未遂,但高雄地院二審逆轉認定「既遂」,改判徒刑3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點多,徐姓男大生尾隨女同學進入校內某大樓的廁所,趁對方如廁時,他將手機伸過隔間上方開啟錄影模式偷拍,但被女同學發現後,徐男嚇得逃離現場,並在驚慌中立即將手機內的1至2部性影像影片全數刪除。

一審法官審理時,原本認定徐男屬未遂,以妨害性隱私未遂罪判刑2月,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根據監視器畫面,徐男潛入廁所時間約1分鐘,具有充分時間拍攝,加上徐男供稱:「我用手機錄影1至2部,因為被發現我緊張就馬上刪除」等語。

法官認為,徐男是已既遂,而非未遂,考量徐男坦承犯行,並在事後展現悔意,賠償20萬元與女同學達成調解,也在校方安排下接受心理輔導和性平教育課程,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另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須服60小時義務勞務及2場法治教育。全案不得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6/27 12: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27001712-260402